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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市、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3.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第四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1。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3.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4.水利前期工作,5,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第五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 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七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 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 检查,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 报表、不得弄虚作假。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的监督,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 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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