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 1号,和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 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3 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第四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 1 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3、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4.水利前期工作。5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第五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七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 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的监督,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 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 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