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 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3,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第四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1 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3,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4,水利前期工作,5、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第五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七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 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 检查 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的监督,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