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 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3,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第四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 1 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3,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4、水利前期工作、5.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第五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 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七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 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 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 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 报表,不得弄虚作假,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的监督 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