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 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3。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第四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1、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3,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4、水利前期工作,5。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第五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 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七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 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 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 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的监督、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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