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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 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区。县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 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3,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第四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1,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 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3、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4,水利前期工作、5,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第五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七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 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 报表,不得弄虚作假、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审计局的监督。对隐瞒收入 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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