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 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市,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3.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第四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1 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3.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4、水利前期工作,5,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第五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 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七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的监督,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 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