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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 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 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3,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第四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1。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3.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4.水利前期工作。5,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第五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七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 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 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 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 不得弄虚作假 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的监督.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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