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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 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 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 3。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第四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1.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3.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4,水利前期工作,5,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第五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七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 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不得截留 挤占或挪用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的监督,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 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 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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