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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 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 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10.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3 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返还部分。第四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1 中小河流和病险水库治理.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3,防汛抗旱应急设施修复和建设.4,水利前期工作 5,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第五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 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 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第七条。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每年由市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利用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由水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 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 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 报表 不得弄虚作假、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的监督、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 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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