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垃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依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