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则,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 抛撒或堆放垃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依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