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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罚,则.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由市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市容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 抛撒或堆放垃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的企业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依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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