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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1996年4月17日辽宁省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2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拆改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改。是指房屋拆改人对房屋原有结构,格局和设施等进行部分拆除改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改人、是指拆改房屋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的拆改管理.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顺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改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房屋拆改管理工作、第五条。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自管房屋的拆改管理、异产毗连房屋的拆改,由该栋房屋的主要产权单位或由产权人共同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享有部分产权的房屋拆改,由原售房单位负责管理,新建成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确认产权的房屋拆改 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独立成栋的私有房屋的拆改,由产权人负责管理.以上所称房屋产权单位、产权人共同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售房单位.建设单位,产权人.统称为房屋管理人。第六条.房屋拆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和消防要求.不得损害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不得危及房屋安全,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禁止下列房屋拆改行为、一 超出阳台外墙面封闭阳台.二,拆改公共部位,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拆改的房屋,第八条,凡拆改门 窗、大便器。地漏。烟道 间隔墙的 房屋拆改人须向房屋管理人书面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房屋管理人应同意拆改,并在7日内与房屋拆改人签订协议,协议书应明确拆改后的修缮,补偿.管理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第九条,凡拆改主体结构的 房屋拆改人应持书面申请和同房屋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及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定的设计方案,报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拆改结束后 拆改人应报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严格限制临街房屋窗改门或其他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拆改行为、特殊情况确需窗改门的,除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手续外,还须报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改、拆改移动室内公用设施的 须报请设施管理单位批准,第十一条,对已拆改部位再行拆改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因房屋拆改造成滴漏或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由房屋拆改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拆改的,由房屋管理人责令其停止拆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执行的 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或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房屋拆改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管理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拒不执行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强行拆除或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房屋管理人放任拆改房屋 使房屋出现重大隐患。不按规定审批或越权审批拆改房屋造成损失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第十六条,房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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