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二 超越职权或者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五 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房屋登记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七 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八 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七十八条.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 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一 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 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有关部门的报告之日起三日内、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