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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阻挠征地工作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人士比例、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 冒名顶.冒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以及非法占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赔.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以及从事征地事务工作的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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