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第五条。经国务院批准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第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征用土地的 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市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二,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向计划 规划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计划立项及规划选址,三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规划部门划定的征地范围.在征地所在区域发布征地冻结通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 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有关事宜、四。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与规划部门划定的征地范围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农用地,耕地及征地范围调查.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务院审批 五.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定点审批文件 下达征地任务书。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征地任务书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 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村予以公告 六、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公告发布后,即行组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登记确认,七、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复核确认的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村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征地范围面积及补偿金额。2 征地安置人员的具体安置办法,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询异议的期限,4,搬迁交地期限.5。其他有关事宜.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 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八,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公告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请批推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在裁决前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裁决后按裁决的结果执行 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建设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地、第七条,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征用土地的.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