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第十一条,无主地,为政府带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 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第十二条,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一。申请收购,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二 权属核查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 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 进行住宅综合开发的、还应向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征求开发意见,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五 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还须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八、权属变更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 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收购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书,三,授权委托书、四、营业执照。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七 土地平面图、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购土地的位置 面积 用途及权属依据。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第十六条,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第十七条,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 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第十八条,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由杭州市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确定,二,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部分的中间价确定,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