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秦光荣.二.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 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四。因扩建 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 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 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 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 条例 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 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 分期缴纳 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 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 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