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秦光荣,二,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 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 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 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 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 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 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 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