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秦光荣,二、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 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 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 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 市 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 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 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 市 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 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