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秦光荣、二。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 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 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 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 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