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秦光荣、二,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 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 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 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 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 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 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 条例 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 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 市 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 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