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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秦光荣,二 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 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因扩建,改建 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 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 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 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 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 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 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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