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秦光荣,二。七年九月七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 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 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 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 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 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 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 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 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 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 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