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秦光荣。二、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 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因扩建.改建 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第六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 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 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 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 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 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 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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