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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2006年9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 营造优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园.绿化广场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管理工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公园 绿化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建设。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园,捐资建设公园。绿化广场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园 绿化广场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化广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编制规划的程序批准 经批准占用的,应当先补偿.后占用。第八条公园 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公开征求各方意见 编制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规模恰当.突出特色,二,绿化用地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配套设施完善,管网埋地敷设 四、具有生态、景观效应、第十条新建公园 绿化广场,以及在公园,绿化广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公园内新建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景观.环境,技术,安全评估,新建缆车,索道以及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举行听证 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游乐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第十一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绿化广场名录.界址、公园 绿化广场的界址,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申请,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具体划定 界址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第十二条不得在公园内新设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已有的住户和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逐步迁出,第十三条规划。国土资源.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园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划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 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绿化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第三章管理。第十四条公园 绿化广场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护公园,绿化广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绿化种植 水源 湖泊 河流,湿地 二,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四 定时开放灯饰、喷泉,音影等设施,五 加强动物管护.公园、绿化广场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 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范围、第十五条公园,绿化广场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一。示意图、指示牌 标志牌,二,游客守则 须知 三.收费项目,标准 依据公告栏。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备,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中外文对照,第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设置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经营性项目应当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不污染环境、二。不影响景观,三 不妨碍游客.四 不占用道路,五 不超过确定的区域。范围 六 不损害公园绿化种植、设施。七,符合安全规范、第十七条老、幼.病。残专用的非机动车,消防、急救,抢险.救灾、警务 设施维护等执行任务的车辆 可以进入公园,公园管理单位根据道路设施,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允许车辆进入。确定后应当明示,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 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必需路过公园内道路的车辆,不得在公园内滞留。第十八条公园 绿化广场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绿化.公共设施 二 擅自宿营、烧烤食品,三。在树木上拴挂吊床。践踏草坪花坛。采挖树木花草.四、捕鱼、捕鸟,狩猎 五.恐吓。伤害动物。翻越动物保护围拦.六。开荒种地,凿山取石.挖泥取土.七、新建墓地、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禁止在绿化广场摆摊设点 搭棚盖房 设立经营性游乐设施,第十九条在公园、绿化广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应当经过管理单位同意、公益活动以及市民集中进行的健身 娱乐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使用高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园.绿化广场的.责令限期退还,依法拆除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原状。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 二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己建成的 责令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依法予以拆除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摊点予以取缔,对经营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有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处造成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二、有第二款行为的.予以取缔或者依法拆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一,公园.是指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息,观赏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 专类公园,森林公园等,二 绿化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美化、配置一定公共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绿地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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