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2006年9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营造优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园,绿化广场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管理工作 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城市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建设、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园。捐资建设公园、绿化广场。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化广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编制规划的程序批准.经批准占用的。应当先补偿.后占用,第八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编制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规模恰当.突出特色,二。绿化用地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三.配套设施完善、管网埋地敷设 四.具有生态,景观效应、第十条新建公园、绿化广场。以及在公园.绿化广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公园内新建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景观。环境、技术 安全评估 新建缆车 索道以及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举行听证,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游乐设施安全检测 评估.第十一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绿化广场名录.界址.公园、绿化广场的界址.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申请 公园 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具体划定。界址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第十二条不得在公园内新设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已有的住户和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逐步迁出.第十三条规划,国土资源、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园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划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 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绿化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三章管理、第十四条公园,绿化广场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护公园.绿化广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 绿化种植。水源,湖泊、河流、湿地,二.制定安全制度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四,定时开放灯饰,喷泉.音影等设施、五、加强动物管护 公园,绿化广场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 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 范围.第十五条公园。绿化广场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一。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二,游客守则、须知,三,收费项目 标准,依据公告栏.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备。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 中外文对照、第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设置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经营性项目应当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不污染环境。二。不影响景观,三.不妨碍游客、四、不占用道路.五.不超过确定的区域。范围 六。不损害公园绿化种植,设施。七。符合安全规范,第十七条老,幼 病、残专用的非机动车、消防,急救。抢险 救灾 警务,设施维护等执行任务的车辆,可以进入公园.公园管理单位根据道路设施.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允许车辆进入。确定后应当明示。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 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必需路过公园内道路的车辆 不得在公园内滞留,第十八条公园,绿化广场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绿化,公共设施.二。擅自宿营、烧烤食品,三、在树木上拴挂吊床,践踏草坪花坛.采挖树木花草,四,捕鱼.捕鸟,狩猎,五。恐吓 伤害动物,翻越动物保护围拦,六 开荒种地,凿山取石。挖泥取土。七,新建墓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禁止在绿化广场摆摊设点 搭棚盖房 设立经营性游乐设施,第十九条在公园,绿化广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应当经过管理单位同意、公益活动以及市民集中进行的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使用高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园。绿化广场的.责令限期退还 依法拆除建筑物和设施 恢复原状。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己建成的 责令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依法予以拆除,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摊点予以取缔、对经营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 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有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处造成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二、有第二款行为的。予以取缔或者依法拆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一 公园 是指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 休息,观赏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森林公园等,二、绿化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美化、配置一定公共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绿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