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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2006年9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 营造优美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园,绿化广场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管理工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 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建设,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园 捐资建设公园。绿化广场,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化广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编制规划的程序批准、经批准占用的,应当先补偿.后占用。第八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编制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园 绿化广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因地制宜、布局合理 规模恰当.突出特色,二 绿化用地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三、配套设施完善,管网埋地敷设,四。具有生态.景观效应、第十条新建公园.绿化广场。以及在公园,绿化广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实施 公园内新建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景观、环境.技术 安全评估,新建缆车、索道以及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举行听证。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游乐设施安全检测 评估.第十一条公园 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绿化广场名录,界址 公园.绿化广场的界址.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申请、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具体划定、界址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第十二条不得在公园内新设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 已有的住户和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逐步迁出,第十三条规划,国土资源,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在公园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划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 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 绿化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第三章管理.第十四条公园,绿化广场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公园。绿化广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绿化种植、水源,湖泊、河流,湿地、二,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 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四 定时开放灯饰.喷泉。音影等设施、五.加强动物管护.公园,绿化广场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范围 第十五条公园,绿化广场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一.示意图 指示牌.标志牌.二,游客守则,须知 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告栏.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备。醒目准确 文字图形规范,中外文对照、第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设置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 并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经营性项目应当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 不污染环境,二 不影响景观 三.不妨碍游客,四,不占用道路.五,不超过确定的区域、范围,六 不损害公园绿化种植。设施,七,符合安全规范 第十七条老。幼、病,残专用的非机动车,消防,急救。抢险,救灾 警务。设施维护等执行任务的车辆。可以进入公园.公园管理单位根据道路设施 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 确定禁止或者允许车辆进入、确定后应当明示 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 速度行驶 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必需路过公园内道路的车辆.不得在公园内滞留.第十八条公园 绿化广场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绿化.公共设施、二 擅自宿营、烧烤食品.三 在树木上拴挂吊床,践踏草坪花坛,采挖树木花草 四,捕鱼,捕鸟.狩猎,五.恐吓、伤害动物,翻越动物保护围拦 六、开荒种地。凿山取石、挖泥取土,七.新建墓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禁止在绿化广场摆摊设点。搭棚盖房,设立经营性游乐设施 第十九条在公园。绿化广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应当经过管理单位同意 公益活动以及市民集中进行的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使用高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园,绿化广场的、责令限期退还,依法拆除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原状,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己建成的 责令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依法予以拆除.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摊点予以取缔。对经营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处造成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二 有第二款行为的。予以取缔或者依法拆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一、公园.是指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息 观赏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 专类公园.森林公园等、二,绿化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美化。配置一定公共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绿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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