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2006年9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 营造优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园,绿化广场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 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管理工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 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 绿化广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建设.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园,捐资建设公园、绿化广场.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化广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编制规划的程序批准、经批准占用的。应当先补偿,后占用 第八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编制公园建设详细规划 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规模恰当,突出特色、二,绿化用地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三,配套设施完善 管网埋地敷设.四。具有生态、景观效应。第十条新建公园.绿化广场 以及在公园。绿化广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公园内新建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景观。环境.技术。安全评估、新建缆车,索道以及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举行听证,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游乐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第十一条公园 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绿化广场名录.界址.公园、绿化广场的界址、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申请.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具体划定、界址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第十二条不得在公园内新设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已有的住户和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 逐步迁出.第十三条规划、国土资源。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园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划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 构筑物.其形式。高度 体量 色彩应当与公园、绿化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公园,绿化广场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护公园、绿化广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绿化种植.水源、湖泊,河流、湿地 二,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 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四,定时开放灯饰、喷泉。音影等设施 五,加强动物管护。公园 绿化广场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范围、第十五条公园,绿化广场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一 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二、游客守则 须知,三 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告栏,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备,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中外文对照 第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设置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经营性项目应当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不污染环境,二,不影响景观,三,不妨碍游客 四,不占用道路。五、不超过确定的区域.范围.六。不损害公园绿化种植。设施,七,符合安全规范,第十七条老 幼,病 残专用的非机动车.消防,急救.抢险。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等执行任务的车辆 可以进入公园、公园管理单位根据道路设施,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允许车辆进入,确定后应当明示,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 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必需路过公园内道路的车辆。不得在公园内滞留.第十八条公园、绿化广场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绿化、公共设施 二 擅自宿营 烧烤食品.三 在树木上拴挂吊床,践踏草坪花坛,采挖树木花草 四。捕鱼。捕鸟、狩猎。五,恐吓。伤害动物、翻越动物保护围拦.六,开荒种地,凿山取石。挖泥取土。七、新建墓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禁止在绿化广场摆摊设点 搭棚盖房,设立经营性游乐设施 第十九条在公园、绿化广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应当经过管理单位同意.公益活动以及市民集中进行的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使用高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园、绿化广场的 责令限期退还、依法拆除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原状,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停止施工,己建成的 责令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依法予以拆除。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摊点予以取缔.对经营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有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处造成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二.有第二款行为的.予以取缔或者依法拆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 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一 公园,是指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 休息 观赏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森林公园等.二 绿化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美化,配置一定公共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绿地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