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2006年9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 营造优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园.绿化广场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管理工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规划 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公园 绿化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建设.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园.捐资建设公园。绿化广场.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 绿化广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编制规划的程序批准.经批准占用的,应当先补偿,后占用,第八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编制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规模恰当,突出特色。二。绿化用地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配套设施完善.管网埋地敷设,四、具有生态,景观效应、第十条新建公园.绿化广场、以及在公园.绿化广场内的建设活动 应当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公园内新建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景观,环境,技术、安全评估。新建缆车 索道以及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举行听证 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游乐设施安全检测 评估,第十一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绿化广场名录、界址、公园.绿化广场的界址,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申请.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具体划定,界址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第十二条不得在公园内新设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已有的住户和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逐步迁出,第十三条规划,国土资源。公园 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园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 实施控制管理。划定的保护范围 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 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绿化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第三章管理。第十四条公园,绿化广场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护公园、绿化广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绿化种植,水源 湖泊.河流 湿地,二,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 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四 定时开放灯饰、喷泉.音影等设施,五、加强动物管护,公园,绿化广场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范围,第十五条公园,绿化广场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一,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二,游客守则.须知、三、收费项目 标准 依据公告栏 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备.醒目准确 文字图形规范 中外文对照、第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设置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经营性项目应当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不污染环境、二、不影响景观,三,不妨碍游客,四,不占用道路 五、不超过确定的区域 范围.六。不损害公园绿化种植。设施.七。符合安全规范,第十七条老,幼 病。残专用的非机动车,消防,急救 抢险 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等执行任务的车辆,可以进入公园,公园管理单位根据道路设施,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允许车辆进入,确定后应当明示、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 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必需路过公园内道路的车辆 不得在公园内滞留,第十八条公园。绿化广场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绿化 公共设施,二 擅自宿营、烧烤食品、三,在树木上拴挂吊床,践踏草坪花坛、采挖树木花草。四,捕鱼、捕鸟,狩猎。五、恐吓。伤害动物、翻越动物保护围拦,六,开荒种地。凿山取石。挖泥取土,七 新建墓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禁止在绿化广场摆摊设点.搭棚盖房。设立经营性游乐设施、第十九条在公园.绿化广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应当经过管理单位同意、公益活动以及市民集中进行的健身 娱乐活动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使用高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 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园。绿化广场的 责令限期退还,依法拆除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原状 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 二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停止施工.己建成的,责令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 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依法予以拆除、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摊点予以取缔,对经营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有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处造成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 二、有第二款行为的。予以取缔或者依法拆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 一。公园、是指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息.观赏的场所 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森林公园等,二,绿化广场 是指经过绿化,亮化.美化.配置一定公共设施 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绿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