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 2006年9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营造优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园 绿化广场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管理工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 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 绿化广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建设,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园,捐资建设公园,绿化广场,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园 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化广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编制规划的程序批准,经批准占用的.应当先补偿、后占用,第八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园 绿化广场建设规划,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编制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规模恰当 突出特色 二,绿化用地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三 配套设施完善、管网埋地敷设,四.具有生态、景观效应 第十条新建公园、绿化广场,以及在公园、绿化广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公园内新建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景观,环境,技术。安全评估。新建缆车、索道以及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举行听证,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游乐设施安全检测、评估 第十一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绿化广场名录,界址.公园.绿化广场的界址,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申请。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具体划定.界址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 第十二条不得在公园内新设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已有的住户和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逐步迁出.第十三条规划,国土资源。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园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 划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绿化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第三章管理,第十四条公园.绿化广场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 保护公园、绿化广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绿化种植。水源,湖泊,河流.湿地 二、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四、定时开放灯饰。喷泉、音影等设施。五、加强动物管护,公园,绿化广场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 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范围.第十五条公园,绿化广场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一.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二。游客守则。须知,三 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告栏 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备。醒目准确 文字图形规范 中外文对照,第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设置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经营性项目应当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 不污染环境 二,不影响景观。三 不妨碍游客、四 不占用道路、五、不超过确定的区域 范围、六 不损害公园绿化种植,设施 七,符合安全规范 第十七条老,幼、病。残专用的非机动车.消防。急救.抢险。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等执行任务的车辆,可以进入公园,公园管理单位根据道路设施,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 确定禁止或者允许车辆进入,确定后应当明示,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必需路过公园内道路的车辆、不得在公园内滞留,第十八条公园,绿化广场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绿化、公共设施,二,擅自宿营。烧烤食品,三 在树木上拴挂吊床 践踏草坪花坛,采挖树木花草,四。捕鱼、捕鸟,狩猎。五。恐吓,伤害动物.翻越动物保护围拦。六,开荒种地.凿山取石。挖泥取土、七 新建墓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禁止在绿化广场摆摊设点,搭棚盖房,设立经营性游乐设施 第十九条在公园,绿化广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应当经过管理单位同意。公益活动以及市民集中进行的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使用高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园 绿化广场的。责令限期退还 依法拆除建筑物和设施 恢复原状 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 二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己建成的 责令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依法予以拆除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摊点予以取缔,对经营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 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处造成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二,有第二款行为的。予以取缔或者依法拆除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一.公园 是指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息 观赏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森林公园等 二.绿化广场,是指经过绿化 亮化、美化、配置一定公共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绿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