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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2006年9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 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营造优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园 绿化广场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 绿化广场的管理工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 绿化广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建设。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园、捐资建设公园,绿化广场.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园 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 绿化广场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 应当按照编制规划的程序批准,经批准占用的.应当先补偿,后占用,第八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编制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规模恰当,突出特色.二 绿化用地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 配套设施完善 管网埋地敷设。四,具有生态、景观效应、第十条新建公园,绿化广场、以及在公园,绿化广场内的建设活动 应当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公园内新建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景观.环境、技术。安全评估,新建缆车。索道以及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举行听证.符合要求的 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游乐设施安全检测 评估,第十一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绿化广场名录 界址.公园 绿化广场的界址,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申请 公园 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具体划定,界址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第十二条不得在公园内新设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已有的住户和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逐步迁出,第十三条规划 国土资源、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园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划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绿化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公园 绿化广场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护公园 绿化广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 绿化种植,水源.湖泊,河流。湿地 二,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 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四、定时开放灯饰,喷泉 音影等设施。五 加强动物管护。公园 绿化广场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范围.第十五条公园,绿化广场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一,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二.游客守则,须知.三,收费项目。标准 依据公告栏,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备.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中外文对照。第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设置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经营性项目应当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污染环境,二,不影响景观、三 不妨碍游客、四.不占用道路 五。不超过确定的区域。范围 六,不损害公园绿化种植,设施 七 符合安全规范.第十七条老,幼 病,残专用的非机动车 消防 急救、抢险,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等执行任务的车辆。可以进入公园,公园管理单位根据道路设施.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允许车辆进入.确定后应当明示,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必需路过公园内道路的车辆,不得在公园内滞留 第十八条公园。绿化广场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绿化。公共设施、二、擅自宿营、烧烤食品,三.在树木上拴挂吊床,践踏草坪花坛,采挖树木花草.四,捕鱼。捕鸟,狩猎。五,恐吓 伤害动物,翻越动物保护围拦 六.开荒种地.凿山取石.挖泥取土 七,新建墓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禁止在绿化广场摆摊设点.搭棚盖房,设立经营性游乐设施。第十九条在公园。绿化广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应当经过管理单位同意、公益活动以及市民集中进行的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使用高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园,绿化广场的。责令限期退还,依法拆除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原状。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己建成的。责令拆除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依法予以拆除,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摊点予以取缔,对经营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 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有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 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处造成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二,有第二款行为的,予以取缔或者依法拆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 一 公园 是指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息 观赏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森林公园等.二。绿化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美化,配置一定公共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绿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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