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2006年9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 营造优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园、绿化广场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管理工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建设,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园,捐资建设公园,绿化广场,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化广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编制规划的程序批准 经批准占用的,应当先补偿,后占用 第八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编制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规模恰当,突出特色.二,绿化用地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三,配套设施完善,管网埋地敷设,四 具有生态。景观效应,第十条新建公园 绿化广场,以及在公园,绿化广场内的建设活动 应当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公园内新建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景观,环境.技术.安全评估、新建缆车、索道以及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举行听证,符合要求的 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游乐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第十一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绿化广场名录。界址.公园,绿化广场的界址.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申请,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具体划定,界址划定后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第十二条不得在公园内新设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已有的住户和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逐步迁出,第十三条规划 国土资源,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在公园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划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 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绿化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第三章管理,第十四条公园。绿化广场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护公园 绿化广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 绿化种植.水源 湖泊.河流、湿地.二。制定安全制度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 保持环境整洁 设施完好.四.定时开放灯饰 喷泉,音影等设施、五,加强动物管护.公园。绿化广场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范围、第十五条公园,绿化广场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一.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二、游客守则。须知。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告栏 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备,醒目准确 文字图形规范,中外文对照,第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设置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经营性项目应当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不污染环境,二,不影响景观。三、不妨碍游客.四、不占用道路.五。不超过确定的区域。范围,六 不损害公园绿化种植 设施。七.符合安全规范、第十七条老,幼、病.残专用的非机动车。消防,急救 抢险,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等执行任务的车辆 可以进入公园、公园管理单位根据道路设施、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允许车辆进入,确定后应当明示,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必需路过公园内道路的车辆,不得在公园内滞留,第十八条公园,绿化广场禁止下列行为、一 损毁绿化.公共设施.二.擅自宿营,烧烤食品,三.在树木上拴挂吊床、践踏草坪花坛 采挖树木花草。四,捕鱼.捕鸟,狩猎、五,恐吓。伤害动物,翻越动物保护围拦 六、开荒种地 凿山取石、挖泥取土,七,新建墓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禁止在绿化广场摆摊设点、搭棚盖房 设立经营性游乐设施 第十九条在公园、绿化广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应当经过管理单位同意,公益活动以及市民集中进行的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使用高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园 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擅自占用公园 绿化广场的、责令限期退还,依法拆除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原状 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停止施工、己建成的。责令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依法予以拆除.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摊点予以取缔。对经营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 有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处造成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二、有第二款行为的、予以取缔或者依法拆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一,公园.是指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息。观赏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森林公园等,二,绿化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美化、配置一定公共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绿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