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2006年9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营造优美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园、绿化广场坚持统一规划 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园 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化广场的管理工作,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建设、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园,捐资建设公园。绿化广场、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化广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 应当按照编制规划的程序批准 经批准占用的。应当先补偿、后占用,第八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编制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园,绿化广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规模恰当,突出特色、二,绿化用地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三,配套设施完善,管网埋地敷设,四,具有生态,景观效应.第十条新建公园,绿化广场 以及在公园,绿化广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 绿化广场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公园内新建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景观,环境、技术 安全评估、新建缆车,索道以及其他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举行听证,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游乐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第十一条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绿化广场名录,界址 公园、绿化广场的界址 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申请,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具体划定,界址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第十二条不得在公园内新设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已有的住户和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园建设详细规划.逐步迁出 第十三条规划。国土资源。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园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划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 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 绿化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第三章管理,第十四条公园 绿化广场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护公园 绿化广场内的自然 人文景观 绿化种植.水源.湖泊 河流 湿地。二、制定安全制度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四 定时开放灯饰、喷泉,音影等设施 五,加强动物管护 公园,绿化广场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范围.第十五条公园,绿化广场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 一。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二 游客守则、须知。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告栏。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备。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中外文对照,第十六条公园管理单位设置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经营性项目应当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不污染环境,二,不影响景观.三 不妨碍游客。四。不占用道路、五.不超过确定的区域。范围.六、不损害公园绿化种植、设施、七、符合安全规范 第十七条老 幼。病,残专用的非机动车.消防.急救 抢险.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等执行任务的车辆、可以进入公园 公园管理单位根据道路设施。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允许车辆进入。确定后应当明示 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 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必需路过公园内道路的车辆.不得在公园内滞留,第十八条公园 绿化广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 损毁绿化 公共设施,二 擅自宿营,烧烤食品。三.在树木上拴挂吊床,践踏草坪花坛。采挖树木花草,四。捕鱼.捕鸟、狩猎,五.恐吓。伤害动物.翻越动物保护围拦.六、开荒种地,凿山取石,挖泥取土 七,新建墓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禁止在绿化广场摆摊设点.搭棚盖房、设立经营性游乐设施,第十九条在公园,绿化广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应当经过管理单位同意。公益活动以及市民集中进行的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使用高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园 绿化广场的,责令限期退还。依法拆除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原状,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 己建成的,责令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依法予以拆除、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摊点予以取缔。对经营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 四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 有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 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处造成损失价值1至3倍的罚款、二。有第二款行为的,予以取缔或者依法拆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一,公园,是指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息、观赏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 专类公园,森林公园等,二.绿化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美化.配置一定公共设施 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绿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