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 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在历史文化街区 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 由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四 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五 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