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开山 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