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开山。采石 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产 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二 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 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