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二 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三 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 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 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 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 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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