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 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 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在历史文化街区 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 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 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 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