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 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开山,采石 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在历史文化街区 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 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四 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 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 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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