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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 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五 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 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 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 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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