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 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 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 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五 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二 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 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