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 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五 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 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