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开山 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所列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二 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