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 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开山、采石 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工厂 仓库等的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 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 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三 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 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二 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