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容貌秩序第十九条、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 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 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第二十条.城镇给排水.电力、照明、电信,人防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标识牌应当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门面匾额、街道里巷牌、门牌 楼房栋号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使用或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 报刊亭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确保使用安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 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文化古迹 广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 地方容貌标准、体现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地域特色、注重风貌设计、提升单体建筑品位,塑造城市形象 第二十二条.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 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 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 时限有序经营,第二十四条。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 完好.第二十五条,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 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载垃圾,泥土 砂石,水泥、混凝土 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 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 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第二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 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第二十八条.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 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第二十九条 乡村风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 突出风土文化和地域特色、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提倡农户配建卫生厨房,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