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容貌秩序第十九条.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 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第二十条,城镇给排水、电力 照明,电信,人防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标识牌应当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 门面匾额 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使用或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报刊亭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确保使用安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 移位或者丢失的 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文化古迹,广场 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 港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容貌标准 体现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地域特色,注重风貌设计,提升单体建筑品位。塑造城市形象 第二十二条。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 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 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 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 可以设置早市.夜市 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 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第二十四条,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 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第二十五条 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完好.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 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 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 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 构 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第二十八条 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第二十九条、乡村风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 突出风土文化和地域特色 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提倡农户配建卫生厨房,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