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容貌秩序第十九条。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 第二十条 城镇给排水、电力、照明.电信,人防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标识牌应当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门面匾额,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使用或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报刊亭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确保使用安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 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文化古迹.广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港口 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 地方容貌标准,体现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地域特色、注重风貌设计,提升单体建筑品位,塑造城市形象 第二十二条.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 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 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第二十四条.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 完好 第二十五条、城乡道路 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 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 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 及时修复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第二十八条 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 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第二十九条、乡村风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 突出风土文化和地域特色。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 提倡农户配建卫生厨房,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 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