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容貌秩序第十九条、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 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 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 第二十条 城镇给排水.电力,照明 电信,人防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应当规范建设 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标识牌应当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洁 醒目和完好、门面匾额。街道里巷牌,门牌 楼房栋号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 使用或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 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报刊亭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确保使用安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 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及时维修更换.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文化古迹 广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 公园、机场。车站。港口 码头,商场,医院 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容貌标准,体现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地域特色、注重风貌设计 提升单体建筑品位,塑造城市形象.第二十二条 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 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第二十四条。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 完好。第二十五条,城乡道路 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 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 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第二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 存在安全隐患的 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 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第二十八条.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 第二十九条.乡村风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突出风土文化和地域特色。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提倡农户配建卫生厨房,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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