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容貌秩序第十九条,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 第二十条。城镇给排水、电力,照明。电信。人防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标识牌应当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门面匾额 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 使用或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 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报刊亭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确保使用安全 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 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及时维修更换。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 文化古迹、广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 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容貌标准,体现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地域特色 注重风貌设计。提升单体建筑品位。塑造城市形象。第二十二条,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 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 时限有序经营,第二十四条。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 完好.第二十五条、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 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砂浆 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 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招牌 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 及时修复,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 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第二十八条.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第二十九条、乡村风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突出风土文化和地域特色.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提倡农户配建卫生厨房,厕所 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