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第十五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 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 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七 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 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城镇道路。桥梁 地下通道 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第十六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三 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八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电话等 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 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