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河道、水域 水工建筑.由使用 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 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 公园 商场.医院.宾馆 酒店。文化娱乐场所 体育场馆,农贸市场 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城镇道路.桥梁 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确定责任区时 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 二 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三。配备 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八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 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