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 机场。车站 港口 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 管理单位负责,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机关 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七 经济开发区 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 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 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由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第十六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八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