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 旅游景点、公路 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公园,商场 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由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第十六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 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 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八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 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