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防止审批腐败、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快规划编制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进度、于2010年6月底前,实现城市 县城镇,主城区和重点开发建设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全覆盖。要切实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质量和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地块的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条件。规划行政许可手续提供科学的规划依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未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地段.除教育 医疗,廉租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外,不得提供规划条件.不得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者将追究直接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撤销或直接撤销违法核发的行政许可,二、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用地及开发强度管理。禁止改变用地性质和提高容积率 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用地及开发强度的管理,自觉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除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需要外,禁止将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河湖水系保护用地.历史文化保护用地及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用地调整或修改为其他用途。禁止将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禁止提高建设用地的容积率.三.积极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各市 县要依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程序,按照依法 高效,方便,快捷的原则、规范城乡规划审查审批,行政许可审批核发.竣工验收管理 违法建设查处等重点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管理环节的审批时限,行政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行政不作为,自受理之日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不含方案设计修改及方案依法公告时间。不得随意退档,各市,县制定的城乡规划工作程序,要对退档作出明确规定.要在2009年12月底前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报建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查建设业主单位报建文件 禁止中介机构 中介人员代为报建 四 积极推行城乡规划联合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环节,各市、县要认真清理规划报建审批程序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核发.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取得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意见外,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可以不作为核发,一书三证,的前提条件 各市,县不得随意设置前置条件,对于依法确需在报建前提出审查意见的部门,要积极推行城乡规划报建联合审批制度、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将涉及到项目报建审批的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集中在一起对报建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各部门限期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项目报建方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省政府公布的重点景区 沿海重点区域外。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由市、县组织评审审查并依法审批,除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以外 其他项目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对历史上已办理土地证的建设用地.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即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和规划设计要点应当合并提供.避免重复工作、五 严格执行规划修改程序,禁止擅自修改规划,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城乡规划的。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审批后应由市 县政府报市,县人大常委会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未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擅自组织修改规划,改变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的、要依法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业主违反规划,含规划条件,委托项目设计并办理报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遵守城乡规划,积极开发建设项目,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条件管理、减少自由裁量权。各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前,必须具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附图、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出让、转让地块的面积 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主要出入口、绿地率 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等要求,附图要明确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依照法定程序修改规划条件的.修改后的地块规划条件必须在审批后同时抄送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工作前必须取得由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并严格依照规划条件开展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工作。七,进一步加强对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单位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行为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设计市场管理。不断提高规划和建筑设计质量,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进行城乡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 并对规划设计质量负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乡规划或建筑主管部门对其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规范编制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在设计成果中弄虚作假、欺骗审批机关的 未按规定程序修改或修编设计成果的。未取得或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凡在我省承担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任务的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累计2次被通报批评的,在本省进行资质注册的单位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在省外进行资质注册的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担我省城乡规划及建筑设计任务,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任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属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降低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外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 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议发证机关降低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对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规划及建筑设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八。大力推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建立.服务政府,责任政府 法制政府.廉洁政府。的要求,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现信息共享、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网站 实行全程公开,阳光审批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要全面公开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办理程序和办理结果。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都必须依法在新闻媒体或市县政府网站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审批后,除涉及保密需要的内容外、都应在市、县政府网站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上长期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期间,必须全程在工地附近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将项目规划审批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九。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市 县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的城乡规划管理队伍.加强对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人员和地方政府领导的规划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地方政府领导的规划意识和规划知识,要建立健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制订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和服务,积极培养城乡规划技术力量,大力引进高素质的城乡规划管理人才,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十。进一步加强防腐倡廉工作、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市,县要加强城乡规划领域廉政建设 深入开展防腐倡廉教育。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的理念,进一步营造廉荣贪耻的良好氛围,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分办法、并定期或不定期会同纪检,监察.国土等部门对擅自修改规划,改变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更改规划条件,违法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介代办等行为进行检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送纪检.检察等部门追究违法,违纪责任,二 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