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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80号文件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与铁路相交的平交道口,以及通过道口的车辆和人员。第三条,大连市及区 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各级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道口办,负责.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对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 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军人,职工 居.村.民和学生中经常开展铁路道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铁路道口设施。违反道口交通安全的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新设,改建、拆除铁路道口。应由产权或受益单位向所在区、市。道口办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报经市道口办会同铁路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第六条,铁路.公路 城建等部门对机动车流量大的平交道口,应制定改建立交桥方案、并纳入铁路。公路建设改造规划.逐年实施,对设置过密的道口应予以合并、道口设置每公里原则上不超过一处.新建铁路。应严格控制无人看守道口的设置、第七条,铁路,公路,城建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搞好道口路面的维护,整修,使其平顺衔接,第八条,通过铁路道口的车辆 应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 严格遵守道口交通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大 中型客车在遇有雨。雪、雾和视线不良的天气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应由司乘人员引导通过,第九条、无人看守道口应按规定设人监护。并建立监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属于国家铁路干线的、其监护人员由沿线乡,镇,和铁路公安部门推荐。由所在区。市,道口办审查。经培训取得监护证后上岗。属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由产权单位组织人员监护 监护人员应与道口办和推荐部门或产权单位签订道口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 发生道口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第十条。道口监护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监护的规章制度,在指定地点值岗并严格按标准作业。检查道口安全设施、清理道口障碍,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通过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和行人 应服从监护人员的指挥。第十一条 铁路公安部门应制定,落实道口巡察制度,加强对无人看守道口治安秩序的检查,维护.并对道口监护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监护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不接受批评教育的、按安全责任协议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交区,市。道口办处理 第十二条、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以及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养护维修等费用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拆除铁路道口的,由区、市,道口办,铁路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铁路专用线 专用铁路未组织人员监护的,由区,市。道口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其接送车或过轨作业的意见.经市道口办审核后由铁路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实施 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车辆通过铁路道口违反道口安全规定的,由铁路 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以及破坏道口设施,扰乱道口正常秩序 妨碍监护人员执行公务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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