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80号文件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与铁路相交的平交道口.以及通过道口的车辆和人员.第三条、大连市及区。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各级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道口办,负责,市及区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对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军人 职工,居。村。民和学生中经常开展铁路道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铁路道口设施。违反道口交通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第五条,新设.改建,拆除铁路道口。应由产权或受益单位向所在区,市。道口办申请 经审核同意的报经市道口办会同铁路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第六条.铁路,公路,城建等部门对机动车流量大的平交道口 应制定改建立交桥方案 并纳入铁路.公路建设改造规划.逐年实施.对设置过密的道口应予以合并.道口设置每公里原则上不超过一处、新建铁路、应严格控制无人看守道口的设置 第七条、铁路 公路,城建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搞好道口路面的维护,整修.使其平顺衔接、第八条,通过铁路道口的车辆,应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 严格遵守道口交通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大,中型客车在遇有雨、雪 雾和视线不良的天气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应由司乘人员引导通过,第九条 无人看守道口应按规定设人监护。并建立监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属于国家铁路干线的.其监护人员由沿线乡、镇、和铁路公安部门推荐 由所在区。市,道口办审查、经培训取得监护证后上岗,属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由产权单位组织人员监护.监护人员应与道口办和推荐部门或产权单位签订道口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道口监护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监护的规章制度、在指定地点值岗并严格按标准作业。检查道口安全设施,清理道口障碍、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 通过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应服从监护人员的指挥,第十一条 铁路公安部门应制定。落实道口巡察制度。加强对无人看守道口治安秩序的检查.维护,并对道口监护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监护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 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不接受批评教育的,按安全责任协议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交区,市。道口办处理.第十二条。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以及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养护维修等费用。按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拆除铁路道口的 由区。市,道口办,铁路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未组织人员监护的,由区、市。道口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其接送车或过轨作业的意见,经市道口办审核后由铁路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实施,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车辆通过铁路道口违反道口安全规定的.由铁路,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以及破坏道口设施、扰乱道口正常秩序.妨碍监护人员执行公务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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