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80号文件公布 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与铁路相交的平交道口。以及通过道口的车辆和人员。第三条、大连市及区、市 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各级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道口办 负责,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对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 企事业单位以及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 军人.职工.居.村 民和学生中经常开展铁路道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铁路道口设施,违反道口交通安全的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第五条,新设、改建。拆除铁路道口 应由产权或受益单位向所在区,市。道口办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报经市道口办会同铁路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第六条、铁路,公路,城建等部门对机动车流量大的平交道口 应制定改建立交桥方案 并纳入铁路.公路建设改造规划。逐年实施.对设置过密的道口应予以合并,道口设置每公里原则上不超过一处,新建铁路,应严格控制无人看守道口的设置,第七条。铁路、公路.城建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搞好道口路面的维护。整修、使其平顺衔接。第八条,通过铁路道口的车辆,应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 严格遵守道口交通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大.中型客车在遇有雨,雪、雾和视线不良的天气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应由司乘人员引导通过,第九条、无人看守道口应按规定设人监护、并建立监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属于国家铁路干线的,其监护人员由沿线乡 镇。和铁路公安部门推荐,由所在区 市。道口办审查,经培训取得监护证后上岗.属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由产权单位组织人员监护 监护人员应与道口办和推荐部门或产权单位签订道口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第十条。道口监护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监护的规章制度.在指定地点值岗并严格按标准作业,检查道口安全设施,清理道口障碍.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通过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应服从监护人员的指挥.第十一条。铁路公安部门应制定、落实道口巡察制度、加强对无人看守道口治安秩序的检查 维护。并对道口监护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监护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不接受批评教育的、按安全责任协议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交区 市。道口办处理,第十二条。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以及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养护维修等费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拆除铁路道口的,由区,市.道口办.铁路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第十四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未组织人员监护的、由区.市,道口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其接送车或过轨作业的意见。经市道口办审核后由铁路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实施.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产权单位承担,第十五条.车辆通过铁路道口违反道口安全规定的,由铁路。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以及破坏道口设施,扰乱道口正常秩序 妨碍监护人员执行公务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