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80号文件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与铁路相交的平交道口,以及通过道口的车辆和人员,第三条、大连市及区 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各级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道口办,负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对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军人.职工,居 村,民和学生中经常开展铁路道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铁路道口设施,违反道口交通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第五条。新设,改建、拆除铁路道口,应由产权或受益单位向所在区,市 道口办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报经市道口办会同铁路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铁路,公路 城建等部门对机动车流量大的平交道口,应制定改建立交桥方案。并纳入铁路.公路建设改造规划,逐年实施、对设置过密的道口应予以合并.道口设置每公里原则上不超过一处.新建铁路。应严格控制无人看守道口的设置.第七条,铁路 公路。城建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搞好道口路面的维护、整修、使其平顺衔接、第八条 通过铁路道口的车辆.应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严格遵守道口交通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大、中型客车在遇有雨 雪.雾和视线不良的天气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 应由司乘人员引导通过。第九条,无人看守道口应按规定设人监护,并建立监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属于国家铁路干线的,其监护人员由沿线乡 镇、和铁路公安部门推荐。由所在区,市,道口办审查、经培训取得监护证后上岗,属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 地方铁路的。由产权单位组织人员监护.监护人员应与道口办和推荐部门或产权单位签订道口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第十条.道口监护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监护的规章制度,在指定地点值岗并严格按标准作业,检查道口安全设施.清理道口障碍。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 通过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应服从监护人员的指挥,第十一条.铁路公安部门应制定.落实道口巡察制度、加强对无人看守道口治安秩序的检查.维护,并对道口监护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监护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不接受批评教育的.按安全责任协议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交区.市,道口办处理,第十二条。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以及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养护维修等费用 按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新建 改建 拆除铁路道口的 由区、市 道口办,铁路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第十四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未组织人员监护的 由区.市、道口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其接送车或过轨作业的意见 经市道口办审核后由铁路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实施,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产权单位承担、第十五条.车辆通过铁路道口违反道口安全规定的.由铁路.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以及破坏道口设施、扰乱道口正常秩序。妨碍监护人员执行公务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