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80号文件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与铁路相交的平交道口.以及通过道口的车辆和人员.第三条,大连市及区、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各级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简称道口办。负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对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军人、职工 居,村,民和学生中经常开展铁路道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铁路道口设施、违反道口交通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第五条、新设、改建。拆除铁路道口,应由产权或受益单位向所在区 市.道口办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报经市道口办会同铁路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第六条 铁路,公路,城建等部门对机动车流量大的平交道口.应制定改建立交桥方案。并纳入铁路.公路建设改造规划,逐年实施、对设置过密的道口应予以合并、道口设置每公里原则上不超过一处 新建铁路、应严格控制无人看守道口的设置、第七条.铁路 公路。城建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搞好道口路面的维护 整修、使其平顺衔接,第八条,通过铁路道口的车辆。应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严格遵守道口交通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大,中型客车在遇有雨,雪。雾和视线不良的天气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应由司乘人员引导通过 第九条、无人看守道口应按规定设人监护。并建立监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属于国家铁路干线的、其监护人员由沿线乡 镇 和铁路公安部门推荐.由所在区,市。道口办审查,经培训取得监护证后上岗.属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由产权单位组织人员监护 监护人员应与道口办和推荐部门或产权单位签订道口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事故 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第十条,道口监护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监护的规章制度、在指定地点值岗并严格按标准作业。检查道口安全设施,清理道口障碍.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通过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和行人 应服从监护人员的指挥,第十一条 铁路公安部门应制定、落实道口巡察制度,加强对无人看守道口治安秩序的检查 维护,并对道口监护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监护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不接受批评教育的,按安全责任协议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交区、市 道口办处理。第十二条、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以及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养护维修等费用。按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 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拆除铁路道口的。由区,市.道口办、铁路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第十四条、铁路专用线 专用铁路未组织人员监护的。由区 市.道口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其接送车或过轨作业的意见.经市道口办审核后由铁路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实施.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产权单位承担,第十五条,车辆通过铁路道口违反道口安全规定的、由铁路、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以及破坏道口设施,扰乱道口正常秩序,妨碍监护人员执行公务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