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80号文件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与铁路相交的平交道口,以及通过道口的车辆和人员,第三条。大连市及区,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 其日常工作由各级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道口办。负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对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 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军人 职工、居 村,民和学生中经常开展铁路道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铁路道口设施.违反道口交通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第五条,新设.改建 拆除铁路道口。应由产权或受益单位向所在区。市.道口办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报经市道口办会同铁路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第六条。铁路.公路,城建等部门对机动车流量大的平交道口,应制定改建立交桥方案.并纳入铁路,公路建设改造规划。逐年实施。对设置过密的道口应予以合并,道口设置每公里原则上不超过一处。新建铁路,应严格控制无人看守道口的设置.第七条.铁路 公路 城建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搞好道口路面的维护、整修,使其平顺衔接.第八条,通过铁路道口的车辆 应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严格遵守道口交通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大、中型客车在遇有雨。雪、雾和视线不良的天气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应由司乘人员引导通过、第九条 无人看守道口应按规定设人监护.并建立监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属于国家铁路干线的 其监护人员由沿线乡,镇.和铁路公安部门推荐.由所在区,市、道口办审查.经培训取得监护证后上岗,属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由产权单位组织人员监护.监护人员应与道口办和推荐部门或产权单位签订道口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道口监护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监护的规章制度,在指定地点值岗并严格按标准作业 检查道口安全设施 清理道口障碍、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 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通过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应服从监护人员的指挥 第十一条、铁路公安部门应制定 落实道口巡察制度.加强对无人看守道口治安秩序的检查。维护,并对道口监护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监护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不接受批评教育的。按安全责任协议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交区.市,道口办处理,第十二条。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以及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养护维修等费用.按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改建 拆除铁路道口的,由区.市,道口办,铁路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未组织人员监护的,由区.市、道口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其接送车或过轨作业的意见,经市道口办审核后由铁路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实施,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产权单位承担、第十五条。车辆通过铁路道口违反道口安全规定的、由铁路.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以及破坏道口设施.扰乱道口正常秩序.妨碍监护人员执行公务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