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80号文件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与铁路相交的平交道口,以及通过道口的车辆和人员.第三条、大连市及区,市 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各级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道口办 负责,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对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第四条 机关 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军人 职工,居、村,民和学生中经常开展铁路道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铁路道口设施 违反道口交通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第五条.新设、改建,拆除铁路道口.应由产权或受益单位向所在区,市,道口办申请 经审核同意的报经市道口办会同铁路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第六条 铁路,公路 城建等部门对机动车流量大的平交道口,应制定改建立交桥方案、并纳入铁路,公路建设改造规划、逐年实施、对设置过密的道口应予以合并,道口设置每公里原则上不超过一处,新建铁路.应严格控制无人看守道口的设置.第七条,铁路,公路,城建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搞好道口路面的维护,整修、使其平顺衔接、第八条.通过铁路道口的车辆,应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严格遵守道口交通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大,中型客车在遇有雨、雪 雾和视线不良的天气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 应由司乘人员引导通过,第九条,无人看守道口应按规定设人监护 并建立监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属于国家铁路干线的,其监护人员由沿线乡.镇。和铁路公安部门推荐,由所在区.市。道口办审查。经培训取得监护证后上岗,属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由产权单位组织人员监护,监护人员应与道口办和推荐部门或产权单位签订道口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第十条、道口监护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监护的规章制度、在指定地点值岗并严格按标准作业,检查道口安全设施,清理道口障碍 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通过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应服从监护人员的指挥.第十一条、铁路公安部门应制定,落实道口巡察制度.加强对无人看守道口治安秩序的检查、维护,并对道口监护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监护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不接受批评教育的。按安全责任协议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交区。市,道口办处理.第十二条,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以及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养护维修等费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改建 拆除铁路道口的。由区.市,道口办,铁路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第十四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未组织人员监护的、由区、市,道口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其接送车或过轨作业的意见。经市道口办审核后由铁路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实施.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产权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车辆通过铁路道口违反道口安全规定的.由铁路。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以及破坏道口设施,扰乱道口正常秩序、妨碍监护人员执行公务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