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 80号文件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与铁路相交的平交道口.以及通过道口的车辆和人员。第三条。大连市及区、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各级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道口办,负责.市及区、市 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对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军人。职工。居、村。民和学生中经常开展铁路道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铁路道口设施,违反道口交通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第五条。新设.改建 拆除铁路道口 应由产权或受益单位向所在区。市,道口办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报经市道口办会同铁路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第六条,铁路,公路 城建等部门对机动车流量大的平交道口、应制定改建立交桥方案.并纳入铁路,公路建设改造规划.逐年实施,对设置过密的道口应予以合并。道口设置每公里原则上不超过一处、新建铁路.应严格控制无人看守道口的设置,第七条。铁路、公路,城建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搞好道口路面的维护,整修 使其平顺衔接 第八条,通过铁路道口的车辆.应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严格遵守道口交通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大 中型客车在遇有雨 雪,雾和视线不良的天气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应由司乘人员引导通过 第九条,无人看守道口应按规定设人监护 并建立监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属于国家铁路干线的、其监护人员由沿线乡、镇,和铁路公安部门推荐 由所在区.市.道口办审查。经培训取得监护证后上岗、属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由产权单位组织人员监护.监护人员应与道口办和推荐部门或产权单位签订道口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 权利和义务,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 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 发生道口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道口监护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监护的规章制度,在指定地点值岗并严格按标准作业、检查道口安全设施、清理道口障碍.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通过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和行人 应服从监护人员的指挥 第十一条。铁路公安部门应制定、落实道口巡察制度、加强对无人看守道口治安秩序的检查,维护。并对道口监护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监护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不接受批评教育的、按安全责任协议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交区,市。道口办处理。第十二条、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以及防护设施 安全标志 养护维修等费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改建 拆除铁路道口的,由区 市 道口办 铁路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第十四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未组织人员监护的.由区,市,道口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其接送车或过轨作业的意见,经市道口办审核后由铁路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实施。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产权单位承担。第十五条。车辆通过铁路道口违反道口安全规定的 由铁路,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以及破坏道口设施,扰乱道口正常秩序、妨碍监护人员执行公务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