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80号文件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与铁路相交的平交道口。以及通过道口的车辆和人员。第三条.大连市及区,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各级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道口办,负责,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对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村 民委员会 应当在干部。军人。职工.居.村、民和学生中经常开展铁路道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铁路道口设施、违反道口交通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第五条.新设,改建。拆除铁路道口 应由产权或受益单位向所在区、市 道口办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报经市道口办会同铁路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铁路,公路.城建等部门对机动车流量大的平交道口.应制定改建立交桥方案.并纳入铁路 公路建设改造规划.逐年实施 对设置过密的道口应予以合并、道口设置每公里原则上不超过一处,新建铁路 应严格控制无人看守道口的设置,第七条,铁路 公路,城建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搞好道口路面的维护,整修 使其平顺衔接,第八条.通过铁路道口的车辆.应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 严格遵守道口交通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大,中型客车在遇有雨,雪,雾和视线不良的天气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应由司乘人员引导通过 第九条,无人看守道口应按规定设人监护.并建立监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属于国家铁路干线的,其监护人员由沿线乡.镇.和铁路公安部门推荐 由所在区、市,道口办审查.经培训取得监护证后上岗.属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 由产权单位组织人员监护 监护人员应与道口办和推荐部门或产权单位签订道口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 权利和义务 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第十条、道口监护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监护的规章制度 在指定地点值岗并严格按标准作业。检查道口安全设施。清理道口障碍。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通过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应服从监护人员的指挥.第十一条,铁路公安部门应制定、落实道口巡察制度.加强对无人看守道口治安秩序的检查,维护。并对道口监护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监护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不接受批评教育的 按安全责任协议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交区 市,道口办处理,第十二条,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以及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养护维修等费用 按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拆除铁路道口的、由区 市 道口办,铁路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第十四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未组织人员监护的,由区 市,道口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其接送车或过轨作业的意见、经市道口办审核后由铁路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实施.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产权单位承担,第十五条.车辆通过铁路道口违反道口安全规定的.由铁路 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以及破坏道口设施.扰乱道口正常秩序 妨碍监护人员执行公务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