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 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第四条 市教育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幼儿园布点规划。市规划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幼儿园布点规划和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明确幼儿园用地界限和建设时序,第五条,市规划部门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建幼儿园的,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的布局,位置 建设指标等作具体安排的,不予审定规划方案,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规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 配套的幼儿园最迟要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批、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归辖区政府,第七条。建设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应明确无偿提供的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规模、产权归辖区政府,并在项目竣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与辖区政府签订有关协议 对于未签订有关协议的,则不予办理规划核实、第八条.按照规划.住宅小区不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缴纳费用纳入、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滁政办,2011。2号.一表制、管理,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时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收费岗统一收取、上缴市财政、由市教育部门统筹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内容,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公告等公开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设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双向约束.否则、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内容对建设单位不具有约束力,第十条、市教育部门参加涉及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规划审查工作.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备案时,应将配套幼儿园的要求在备案文件中明确.第十二条、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点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校产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配套幼儿园的验收与移交工作由建设部门牵头,规划.国土、房产。教育.消防、地震等部门配合、共同成立验收移交小组、按照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无偿移交辖区政府.提供移交清单,由辖区政府签署接收意见,凡未移交辖区政府的,市房产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第十五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二,施工许可证,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 附件,规划核实证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 四、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五.白蚁预防过程竣工验收证明,六.消防验收报告 七 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九,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 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十,房屋竣工实测平面图 十一。全套房屋竣工施工图。十二,分层或分丘平面图,十三。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第十六条,辖区政府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并报市教育规划。土地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现有配套幼儿园和在建幼儿园中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无偿移交给辖区政府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投资方申请。无偿移交的、可以举办为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引导和支持其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规划局,国土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