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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 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 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第四条 市教育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幼儿园布点规划,市规划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幼儿园布点规划和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明确幼儿园用地界限和建设时序,第五条。市规划部门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建幼儿园的,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指标等作具体安排的.不予审定规划方案,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规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配套的幼儿园最迟要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批.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归辖区政府.第七条、建设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应明确无偿提供的配套幼儿园的布局 位置。建设规模 产权归辖区政府,并在项目竣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与辖区政府签订有关协议.对于未签订有关协议的。则不予办理规划核实.第八条 按照规划,住宅小区不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缴纳费用纳入,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滁政办 2011 2号.一表制 管理,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收费岗统一收取、上缴市财政.由市教育部门统筹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公告等公开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设定 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双向约束,否则,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对建设单位不具有约束力.第十条.市教育部门参加涉及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规划审查工作。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备案时 应将配套幼儿园的要求在备案文件中明确,第十二条、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点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 就近或者易地重建 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 校舍等校产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配套幼儿园的验收与移交工作由建设部门牵头 规划 国土。房产。教育 消防。地震等部门配合 共同成立验收移交小组 按照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无偿移交辖区政府,提供移交清单,由辖区政府签署接收意见、凡未移交辖区政府的.市房产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二,施工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 附件,规划核实证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四,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 五,白蚁预防过程竣工验收证明.六 消防验收报告 七。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九.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十,房屋竣工实测平面图。十一,全套房屋竣工施工图,十二,分层或分丘平面图,十三。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第十六条。辖区政府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并报市教育规划。土地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现有配套幼儿园和在建幼儿园中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无偿移交给辖区政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 经投资方申请,无偿移交的、可以举办为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引导和支持其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规划局、国土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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