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 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市教育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编制幼儿园布点规划、市规划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幼儿园布点规划和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明确幼儿园用地界限和建设时序、第五条.市规划部门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建幼儿园的 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的布局、位置 建设指标等作具体安排的。不予审定规划方案、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规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配套的幼儿园最迟要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批,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归辖区政府,第七条,建设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应明确无偿提供的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 建设规模.产权归辖区政府 并在项目竣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与辖区政府签订有关协议,对于未签订有关协议的.则不予办理规划核实.第八条 按照规划,住宅小区不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缴纳费用纳入.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滁政办 2011.2号.一表制、管理 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收费岗统一收取。上缴市财政、由市教育部门统筹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公告等公开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设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双向约束 否则、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对建设单位不具有约束力.第十条。市教育部门参加涉及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规划审查工作,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备案时,应将配套幼儿园的要求在备案文件中明确 第十二条。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点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 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校产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配套幼儿园的验收与移交工作由建设部门牵头.规划.国土。房产,教育,消防。地震等部门配合.共同成立验收移交小组 按照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无偿移交辖区政府。提供移交清单。由辖区政府签署接收意见,凡未移交辖区政府的。市房产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第十五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二,施工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规划核实证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四。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五,白蚁预防过程竣工验收证明、六,消防验收报告,七.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九,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十.房屋竣工实测平面图.十一,全套房屋竣工施工图 十二,分层或分丘平面图.十三.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六条.辖区政府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并报市教育规划。土地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现有配套幼儿园和在建幼儿园中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无偿移交给辖区政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 经投资方申请,无偿移交的,可以举办为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引导和支持其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规划局、国土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