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 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第四条,市教育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幼儿园布点规划,市规划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幼儿园布点规划和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明确幼儿园用地界限和建设时序,第五条,市规划部门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建幼儿园的 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指标等作具体安排的,不予审定规划方案、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规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配套的幼儿园最迟要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批、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归辖区政府 第七条、建设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应明确无偿提供的配套幼儿园的布局 位置、建设规模、产权归辖区政府.并在项目竣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与辖区政府签订有关协议。对于未签订有关协议的。则不予办理规划核实、第八条 按照规划.住宅小区不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缴纳费用纳入、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 滁政办 2011 2号.一表制,管理,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收费岗统一收取 上缴市财政 由市教育部门统筹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市规划 国土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 国有土地出让公告等公开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设定 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双向约束,否则,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对建设单位不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市教育部门参加涉及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规划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备案时,应将配套幼儿园的要求在备案文件中明确 第十二条,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点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校产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配套幼儿园的验收与移交工作由建设部门牵头。规划、国土,房产。教育 消防。地震等部门配合 共同成立验收移交小组,按照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无偿移交辖区政府、提供移交清单,由辖区政府签署接收意见。凡未移交辖区政府的、市房产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第十五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二.施工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规划核实证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四,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 五。白蚁预防过程竣工验收证明 六.消防验收报告,七,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九 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十,房屋竣工实测平面图.十一、全套房屋竣工施工图、十二.分层或分丘平面图,十三。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第十六条.辖区政府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并报市教育规划、土地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现有配套幼儿园和在建幼儿园中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 无偿移交给辖区政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投资方申请 无偿移交的.可以举办为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引导和支持其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规划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