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第四条、市教育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幼儿园布点规划.市规划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幼儿园布点规划和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布局 位置.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明确幼儿园用地界限和建设时序.第五条,市规划部门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建幼儿园的、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指标等作具体安排的.不予审定规划方案,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规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配套的幼儿园最迟要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批,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归辖区政府,第七条,建设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应明确无偿提供的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规模、产权归辖区政府,并在项目竣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与辖区政府签订有关协议 对于未签订有关协议的.则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第八条.按照规划 住宅小区不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缴纳费用纳入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滁政办,2011 2号。一表制,管理,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收费岗统一收取,上缴市财政 由市教育部门统筹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公告等公开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设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双向约束。否则。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对建设单位不具有约束力、第十条。市教育部门参加涉及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规划审查工作。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备案时、应将配套幼儿园的要求在备案文件中明确、第十二条、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点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 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 校舍等校产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配套幼儿园的验收与移交工作由建设部门牵头,规划。国土,房产、教育.消防,地震等部门配合、共同成立验收移交小组、按照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无偿移交辖区政府,提供移交清单.由辖区政府签署接收意见,凡未移交辖区政府的。市房产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第十五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二,施工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规划核实证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四 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五。白蚁预防过程竣工验收证明,六,消防验收报告。七。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九 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十.房屋竣工实测平面图。十一、全套房屋竣工施工图,十二。分层或分丘平面图.十三,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第十六条 辖区政府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 并报市教育规划。土地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现有配套幼儿园和在建幼儿园中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无偿移交给辖区政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 经投资方申请,无偿移交的 可以举办为公办幼儿园 也可以引导和支持其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规划局、国土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