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 合理布局 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第四条,市教育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幼儿园布点规划、市规划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幼儿园布点规划和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布局 位置 建设规模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明确幼儿园用地界限和建设时序.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建幼儿园的,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指标等作具体安排的 不予审定规划方案、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规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 配套的幼儿园最迟要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批.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产权归辖区政府。第七条。建设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应明确无偿提供的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规模,产权归辖区政府,并在项目竣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与辖区政府签订有关协议、对于未签订有关协议的 则不予办理规划核实.第八条 按照规划,住宅小区不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缴纳费用纳入。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滁政办 2011,2号,一表制 管理。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收费岗统一收取、上缴市财政,由市教育部门统筹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公告等公开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设定 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双向约束、否则。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内容对建设单位不具有约束力,第十条,市教育部门参加涉及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规划审查工作.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备案时,应将配套幼儿园的要求在备案文件中明确。第十二条,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 应当按照幼儿园布点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 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 校舍等校产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配套幼儿园的验收与移交工作由建设部门牵头。规划 国土、房产.教育,消防.地震等部门配合,共同成立验收移交小组、按照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无偿移交辖区政府,提供移交清单,由辖区政府签署接收意见。凡未移交辖区政府的,市房产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第十五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二 施工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规划核实证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四,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五,白蚁预防过程竣工验收证明。六.消防验收报告,七,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八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九,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十,房屋竣工实测平面图,十一,全套房屋竣工施工图.十二 分层或分丘平面图、十三 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六条 辖区政府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并报市教育规划,土地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现有配套幼儿园和在建幼儿园中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无偿移交给辖区政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投资方申请,无偿移交的、可以举办为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引导和支持其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规划局、国土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