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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 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第四条、市教育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编制幼儿园布点规划,市规划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幼儿园布点规划和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规模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中 要明确幼儿园用地界限和建设时序,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建幼儿园的、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指标等作具体安排的。不予审定规划方案,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 其用地范围内规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配套的幼儿园最迟要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批、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归辖区政府,第七条 建设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应明确无偿提供的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 建设规模.产权归辖区政府 并在项目竣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与辖区政府签订有关协议,对于未签订有关协议的.则不予办理规划核实,第八条。按照规划 住宅小区不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缴纳费用纳入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滁政办.2011,2号 一表制。管理、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收费岗统一收取 上缴市财政、由市教育部门统筹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公告等公开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设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双向约束,否则.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内容对建设单位不具有约束力,第十条、市教育部门参加涉及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规划审查工作、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备案时 应将配套幼儿园的要求在备案文件中明确,第十二条.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点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校产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配套幼儿园的验收与移交工作由建设部门牵头、规划,国土 房产 教育 消防.地震等部门配合 共同成立验收移交小组、按照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无偿移交辖区政府、提供移交清单。由辖区政府签署接收意见 凡未移交辖区政府的,市房产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第十五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二。施工许可证.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含附图。附件,规划核实证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四.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五,白蚁预防过程竣工验收证明。六,消防验收报告,七.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八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九,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 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十,房屋竣工实测平面图,十一,全套房屋竣工施工图 十二,分层或分丘平面图、十三。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六条。辖区政府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并报市教育规划、土地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现有配套幼儿园和在建幼儿园中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无偿移交给辖区政府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投资方申请.无偿移交的。可以举办为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引导和支持其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规划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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