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濉溪县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快全市电网建设 落实电网规划建设条件、保证与全省电网计划建设项目顺利对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全市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成立淮北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 淮北供电公司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实行电网建设调度会议制度.市发改委每半年牵头召开一次调度会、统一协调电网规划。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加快推进全市电网的建设和发展.二。市发改委要研究提出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及时向供电公司通报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布局,招商引资最新进展和用电大项目分布落地情况。重大或产业集群建设项目的、立项,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材料中应包括淮北供电公司关于供电规划,或供电方案,的审查意见。对于符合淮北市电网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规划部门才予论证审批、二、统一规划,加强管理,一,电网规划建设应遵循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发展、节约土地和保护环境.淮北供电公司应组织编制和修订 淮北市城乡供电专项规划 和,淮北市电网建设中长期规划.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二。各级政府要把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和控制规划站址用地和规划线路走廊、保证电网整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相协调,三,各级各部门要依法保护纳入规划的输电线路走廊和变电站站址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变动、保证电网规划项目按计划实施 若必须变动应报市,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四。淮北供电公司应加强与各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沟通、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 城市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及时调整电网规划。科学合理规划变电站,输电线路走廊及电缆通道用地,三、加强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规范审批程序 一.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回函会办制,淮北供电公司对电网项目的选址,选线征求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意见时.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回函会办会议 并督促各部门及时函复 二、市、县规划部门按.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时限回复项目可研阶段站址及输电线路路径征求意见函,项目可研通过审查,在、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核发。选址选线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域范围内电力规划 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由县规划部门负责办理。三.国土资源部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项目可研阶段站址路径征求意见函,对于项目预审申报资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预审手续。四,林业.环保、水务.城乡建设,文物,交通,人民防空,通信,气象等有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电网项目可研阶段站址路径征求意见函.并及时提供项目可研 初设阶段需要的有关资料,数据,五.对于拟建电力线路经过城区较为特殊,复杂的路段,线路路径方案较难确定的情况,由市发改委组织选址选线方案论证会、四.切实做好电网工程建设工作.一 电网建设工程是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享受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二。电网建设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已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或规划局业务会议研究同意,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部门应在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三、输变电项目建设施工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破路的,应在项目开工之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城乡建设部门应对不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相关道路规划.不影响城市绿化景观和道路使用功能的破占项目,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 建设凌空高架的跨河缆线不构成对河道堤防工程实际占用的,不再征收河道地方工程占用补偿费 建设过程中未造成水土流失的电网项目,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五、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规划范围内的变电站站址征地、电力输电线路沿途房屋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电网项目顺利建设 电网建设工程涉及的变电站征地.输电线路塔基征地.建筑物征收。林木及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定期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等有关规定执行、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输电线路确需跨越房屋时.供电公司必须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跨越距离 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 应给予合理补偿予以拆除 六。变电站选址及电力线路走廊应尽量选择在远离城镇的河道,绿地 山体和规划道路实施、鼓励电力线路同杆多回路架设。七,对无理阻挠电网规划建设工程正常施工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协调处理工作,保证电网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八 电网规划和建设项目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和重点项目调度管理,五,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时协调处理辖区内发生的破坏电力设施等事件 依法严肃及时处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违章树木,违章作业等影响安全供电的行为,保障全市电网安全供电,二 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