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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开放.完善和发展本市勘察设计市场,规范市场行为 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结合合肥地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三县,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计委,工商,财政 物价 税务。规划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合肥地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勘察 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部统一印制、有发证权的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收费必须持有 收费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五条。凡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均需报市建委审查。合肥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取得有效证书后.应及时到市建委登记备案.市建委每两年进行一次验资核查工作、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外地及境外勘察设计机构来合肥地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持资格证明的所有要承接项目的有关资料到市建委输备案及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承接任务,第六条 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可将部门勘察设计任务分包给其他持相应行业。级别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但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勘察设计单位可聘用非持证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聘用合同报市建委备案 由发包或用人单位对整个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 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聘用外单位的在职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须与该单位签订合同,第七条.合肥地区的工程项目 其勘察设计成果必须加盖由市建委监制的 勘察设计成果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成果、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超越勘察设计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方案设计阶段、可不受单位资质等级限制.不得私自拉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从事勘察设计。不得出卖或出借资格证书,图签 勘察设计成果专用章,禁止无证单位或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第九条,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不得私自收取,私分生产厂家和企业的佣金,回扣,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 指令性勘察设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本单位的职工从事业余勘察设计 但应遵守下列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基数的收入作为业余设计收入。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单位的基数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商定。业余设计收入的20,由单位统筹分配给职工个人.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余设计收支应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各勘察设计单位提取业余设计报酬后.盈余、税利、不得低于与主管部门签订的技术经济承包合同的考核基数。亏损勘察设计单位一律不得提取业余设计报酬,若发展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损失时、扣减该单位当年应提业余设计报酬的30 业余设计指标申报手续由市建委每年分两次审批、并抄送市财政,税务,建行等部门,第十一条 凡在合肥地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并统一使用由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文本。合同应报市建委审查备案。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属外地来肥的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按勘察设计费用的5、缴纳质量保证金.该项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用不正当的经营手段招揽勘察设计任务 设计收费除中小学等特殊情况经市建委审批后可给予适当优惠外。其它项目一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随意压低或提高设计费用的、其压低或提高部分全部没收上交市财政,由责任方承担后果.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取勘察设计单位,收费标准属于特级.一级的民用建筑 新开发的小区和5公顷、含5公顷.以上的旧城造片.城市主干道。大型桥梁 主体交叉桥、地下铁道 隧道工程,大型供水.排水工程及其他重要市政工程,市,含市,以上重点工业、农业.交通.水利 电力等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凡属招标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 其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建委登记.认真填写招标项目登记表.并按招投标规定程序,具体程序另定、开展工作.符合招标范围因故不能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须到市建委办理免招标手续、经同意后 方可免于招标 第十五条 市建委应组织人员对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估、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进行审查.对质量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对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单位给予批评。处理、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奖惩结果.第十六条,条,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基建程序和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对其大中型建设项目、按管理权限分阶段进行审查、凡无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勘察 设计单位不得承接任务,凡未按基建程序输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 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 施工许可证,银行不得付款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七条.对于外商独资 合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技术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可以邀请国际知名的设计机构与中方设计单位合作设计,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国内技术力量可以胜任的工程项目,仍应以国内设计单位承担 境外设计机构来合肥地区承接设计任务 必须事先将其设计资格证明文件和中译本送市建委审查,经同意后.方可承接工程设计任务。且必须与合肥地区持甲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合作设计.第十八条,境外设计机构在合肥地区承接设计任务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法规,严格执行我国现行设计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对其提交的设计成果承担责任。境外设计机构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完成设计任务,不允许私拉国内在职人员从事设计工作,违者将取消其在合肥地区承接任务的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1989 建设字第608号文件规定,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向工程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交纳技术开发费 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建委依据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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