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6月11日市政府第11届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林树森.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自动收费设备和停车场地.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立和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市政园林、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设立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 统筹安排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可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提出本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方案.并征求市市政园林、公安交通部门意见 经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招标工作,市公安交通和市政园林部门依法确定自动收费停车设施项目的路段及范围,并核发占用道路许可证,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需要。已在道路上设立的人工收费停车站场应当根据道路停车设施建设规划逐步撤销 第六条,经营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资格,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中标的经营单位应当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试点的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市政府核准期限在已建范围内进行经营 第七条,经营单位应当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范围内明示自动收费设施的使用办法。收费标准和使用守则。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标牌等设施 第八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维护、确保停车设施完好。收费设备、停车场地整洁,通道畅通 第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置投诉专用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经营单位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十条.因紧急疏导交通或者突发事件需要临时关闭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理措施.因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停止使用.撤销 迁移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通知经营单位,并书面通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停车人应当按划定的车位,依次序停放车辆 并按标准交纳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停车人不按规定交纳的。经营单位可以在经营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 责令其补交后,方可将车辆驶离停车场地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自动收费停车车位停放,第十二条、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费,一 8、00至24。00按小时计费.未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二,24,00至次日8.00、实行按次收费,三.占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的,按实际占用车位缴费 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缴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十三条,经营单位收取的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 应当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及财物.在停车期间。车辆或者财物损失的,经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偷窃自动收费设备、二 擅自在自动收费设备上张贴或者悬挂广告 招牌 标语或者其他物品。三 在自动收费设备上涂抹.刻划、四.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动自动计费设备,五。侵占自动收费停车场地。六 其他危害自动收费停车场设施的行为,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十四条第,一.项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第十四条第 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对现场违章行为进行处理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 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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