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管理办法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 2011、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月九日、第一条 为减少建设施工扬尘污染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勃湾区 乌达区。海南区建设施工扬尘污染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扬尘污染 是指在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房屋拆除.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汇总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扬尘污染管理情况,组织扬尘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公布主城区不同区域的扬尘污染情况,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扬尘污染进行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建筑施工、市政施工和房屋拆除扬尘污染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五条.进行建筑和市政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对建筑和市政施工的有关要求,第六条,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扬尘污染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清洁,文明进行.第七条 各类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或主要位置设置的公示栏中 应单独设置,环保施工栏,标明下列内容 工程项目名称 防治扬尘污染采用的措施,环保负责人的姓名和监督电话。第八条。建筑施工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主干道两侧建筑工地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彩钢围挡。其它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应封闭严密、整洁完整.二 在建筑工程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物料提升机架体外侧应使用立网防护,三 禁止在工地内熔融沥青、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烟尘的物品、四 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和拖拉机运输建筑垃圾,废土、建筑材料,五 工地必须设置各种防护设施 防止施工中产生尘土飞扬及废弃物 杂物飘散。在多层和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严禁从高层建筑物和正在建设或拆除的建筑物上向外抛散 倾倒各类废弃物.按规定时间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建筑垃圾扬尘污染 六、主城区的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七,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护设施外随意堆放建筑材料。施工现场内堆放的建筑材料应按使用性质存放、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 堆卸建筑材料和机具设备。并设置高于l。5米的围护设施、八,主城区5000平方米以上,合同工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工程、施工道路及作业场地采用混凝土硬化、其它工程的施工道路及作业场地必须平整坚实 保证无浮土。无积水 九。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拆除工地围墙。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干净整洁 第九条,市政建设施工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一.施工现场要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彩钢围挡 二、施工中要有专人负责扬尘管理、配置洒水装置,定期洒水.清扫,三,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第十条 房屋拆除应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 房屋拆除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l,8米的围挡,建成区的房屋拆除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金属或者硬质板材围挡,二。房屋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有专人负责管理.采取洒水.清扫、覆盖等措施.并及时清运.三。房屋拆除作业已经完成。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一年的,必须对房屋拆除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硬化.第十一条。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应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建筑材料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运输散体材料,液体材料必须严密遮盖和有围护措施。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 滴,漏,二。所有工程大门外5米内必须用混凝土硬化 出入口应设置清洗车辆设备、施工运输车辆必须冲洗邦槽和车轮。不准带泥驶出工地,三 运输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车辆 应当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路线和规定的倾倒场所处理 装载的垃圾渣土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 第十二条。遇到可造成扬尘污染的5级以上.含5级、风力时.应停止土方施工和拆迁施工 并采取防尘措施、第十三条。因设置建设工地围护.环保防护设施和其他因文明施工设置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和拆迁预算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防治建设施工扬尘污染的科研工作,推广和应用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先进技术、第十五条、保护环境是公民的义务,公民有权对造成建设施工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四.六.八,项 第九条,二.项 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一、三。五、七.九 项、第九条、一、三 项 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并对环境造成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