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五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认真管理。维护城市排水设施 积极做好疏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检举,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保护城市排水设施,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办理,1、尚未造成损害,并立即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2 损坏城市排水设施、淤积,堵塞城市排水管渠、明沟和河渠的,要限期修复,疏浚或按规定的标准。赔偿标准由市建设局按预算定额制定、赔偿,情节严重或有意隐瞒的,按赔偿标准处以三至五倍罚款 3,擅自填占湖塘 明沟.河渠.构筑拦水、阻水物的,按,武汉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4 在城市排水管渠。井口和已按规划征用的城市排水设施用地上违章建筑的,按 武汉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5、对违章行为.屡经指出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同时对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第十七条。各项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处理 罚款收据由市建设局统一制发,第十八条,在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维护 疏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情枉法。接受贿赂.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或酿成事故的 应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事故 有意破坏和盗窃城市排水设施的,殴打管理人员 情节严重的 诉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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