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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排水管道和暗渠管理 第五条,城市排水管道,暗渠 以下简称排水管渠,及其井,孔等附属设施,要经常保持畅通。完好、禁止占用排水管道专用走廊.禁止在排水管渠及其井。孔上面修建,搭盖建筑物或堆压物资 禁止穿凿渠.凿孔取水 堵塞出口,禁止向井,孔内倾倒垃圾 废物和粪便 禁止向排水渠内排放腐蚀性污水和废气 禁止拆毁。搬移井 孔盖座等附属设施,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和地下设施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应查明地下排水管网的现状 商得建设局。科.同意、如与现有城市排水管渠发生矛盾.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第七条、各项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变,迁移原有城市派水管渠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 由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局,科、共同商定迁建或改建方案。2,由建设局。科,和兴建单位签定协议,由兴建单位承担投资,3、迁建或改建工程完工,经建设科验收合格后,方可处理原城市排水管渠、第八条,专用排水管道需接入城市排水管渠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填写申请表。附简单平面图.向建设局,科 申报。2。必须符合在检查井处接入。接入管管底标高不高于城市排水管道管顶标高二十厘米.雨污分流制的排水系统 雨水管与污水管不互相接通,工业,医疗废水已经先行治理。经化验达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粪水已经过化粪池消化等规定。方可批准接入、3。按批准图示接入、并于工程完工时,报告建设局 科.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返工,第九条,各单位修建直通江河或湖塘的专用下水道,须报经建设局.科,审查批准 其排放的污水,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化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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