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排水管道和暗渠管理,第五条,城市排水管道.暗渠、以下简称排水管渠 及其井,孔等附属设施 要经常保持畅通 完好,禁止占用排水管道专用走廊,禁止在排水管渠及其井。孔上面修建.搭盖建筑物或堆压物资 禁止穿凿渠.凿孔取水,堵塞出口。禁止向井 孔内倾倒垃圾,废物和粪便.禁止向排水渠内排放腐蚀性污水和废气,禁止拆毁、搬移井、孔盖座等附属设施。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和地下设施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应查明地下排水管网的现状,商得建设局.科 同意.如与现有城市排水管渠发生矛盾.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第七条,各项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变,迁移原有城市派水管渠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由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局、科。共同商定迁建或改建方案.2,由建设局,科.和兴建单位签定协议 由兴建单位承担投资 3。迁建或改建工程完工、经建设科验收合格后 方可处理原城市排水管渠、第八条.专用排水管道需接入城市排水管渠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填写申请表、附简单平面图,向建设局。科、申报,2.必须符合在检查井处接入,接入管管底标高不高于城市排水管道管顶标高二十厘米 雨污分流制的排水系统。雨水管与污水管不互相接通.工业,医疗废水已经先行治理、经化验达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粪水已经过化粪池消化等规定。方可批准接入,3、按批准图示接入.并于工程完工时,报告建设局,科,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返工,第九条 各单位修建直通江河或湖塘的专用下水道。须报经建设局、科,审查批准.其排放的污水.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化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