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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排水管道和暗渠管理。第五条,城市排水管道、暗渠,以下简称排水管渠 及其井,孔等附属设施,要经常保持畅通、完好.禁止占用排水管道专用走廊 禁止在排水管渠及其井、孔上面修建。搭盖建筑物或堆压物资 禁止穿凿渠,凿孔取水。堵塞出口、禁止向井,孔内倾倒垃圾.废物和粪便,禁止向排水渠内排放腐蚀性污水和废气.禁止拆毁。搬移井,孔盖座等附属设施,第六条,新建 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和地下设施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 应查明地下排水管网的现状、商得建设局 科,同意,如与现有城市排水管渠发生矛盾 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第七条,各项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变.迁移原有城市派水管渠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由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局.科 共同商定迁建或改建方案,2 由建设局,科、和兴建单位签定协议。由兴建单位承担投资,3 迁建或改建工程完工.经建设科验收合格后、方可处理原城市排水管渠,第八条 专用排水管道需接入城市排水管渠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填写申请表 附简单平面图,向建设局,科。申报、2,必须符合在检查井处接入,接入管管底标高不高于城市排水管道管顶标高二十厘米、雨污分流制的排水系统 雨水管与污水管不互相接通,工业,医疗废水已经先行治理、经化验达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粪水已经过化粪池消化等规定,方可批准接入。3 按批准图示接入,并于工程完工时。报告建设局,科。检查验收 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返工,第九条。各单位修建直通江河或湖塘的专用下水道,须报经建设局。科 审查批准,其排放的污水。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化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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