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排水管道和暗渠管理 第五条 城市排水管道。暗渠 以下简称排水管渠、及其井.孔等附属设施,要经常保持畅通,完好 禁止占用排水管道专用走廊、禁止在排水管渠及其井.孔上面修建、搭盖建筑物或堆压物资,禁止穿凿渠,凿孔取水.堵塞出口.禁止向井 孔内倾倒垃圾.废物和粪便。禁止向排水渠内排放腐蚀性污水和废气,禁止拆毁。搬移井、孔盖座等附属设施,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和地下设施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应查明地下排水管网的现状,商得建设局 科,同意、如与现有城市排水管渠发生矛盾、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第七条.各项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变.迁移原有城市派水管渠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局 科。共同商定迁建或改建方案,2。由建设局,科,和兴建单位签定协议,由兴建单位承担投资。3。迁建或改建工程完工。经建设科验收合格后 方可处理原城市排水管渠,第八条 专用排水管道需接入城市排水管渠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填写申请表.附简单平面图,向建设局,科,申报,2、必须符合在检查井处接入。接入管管底标高不高于城市排水管道管顶标高二十厘米 雨污分流制的排水系统、雨水管与污水管不互相接通 工业 医疗废水已经先行治理.经化验达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粪水已经过化粪池消化等规定。方可批准接入 3 按批准图示接入.并于工程完工时。报告建设局,科 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返工、第九条。各单位修建直通江河或湖塘的专用下水道,须报经建设局 科,审查批准 其排放的污水,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化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