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排水管道和暗渠管理,第五条、城市排水管道,暗渠,以下简称排水管渠。及其井、孔等附属设施.要经常保持畅通。完好、禁止占用排水管道专用走廊,禁止在排水管渠及其井。孔上面修建,搭盖建筑物或堆压物资.禁止穿凿渠.凿孔取水 堵塞出口 禁止向井。孔内倾倒垃圾 废物和粪便,禁止向排水渠内排放腐蚀性污水和废气.禁止拆毁,搬移井。孔盖座等附属设施.第六条.新建 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和地下设施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 应查明地下排水管网的现状,商得建设局,科 同意。如与现有城市排水管渠发生矛盾、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第七条、各项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变,迁移原有城市派水管渠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由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局,科、共同商定迁建或改建方案 2.由建设局.科,和兴建单位签定协议、由兴建单位承担投资.3.迁建或改建工程完工、经建设科验收合格后.方可处理原城市排水管渠。第八条,专用排水管道需接入城市排水管渠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填写申请表,附简单平面图、向建设局。科 申报、2、必须符合在检查井处接入、接入管管底标高不高于城市排水管道管顶标高二十厘米.雨污分流制的排水系统。雨水管与污水管不互相接通,工业。医疗废水已经先行治理,经化验达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粪水已经过化粪池消化等规定.方可批准接入.3 按批准图示接入。并于工程完工时、报告建设局,科、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返工 第九条,各单位修建直通江河或湖塘的专用下水道.须报经建设局,科,审查批准.其排放的污水,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化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