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排水管道和暗渠管理 第五条。城市排水管道 暗渠、以下简称排水管渠 及其井,孔等附属设施。要经常保持畅通,完好,禁止占用排水管道专用走廊,禁止在排水管渠及其井。孔上面修建,搭盖建筑物或堆压物资,禁止穿凿渠。凿孔取水.堵塞出口、禁止向井,孔内倾倒垃圾.废物和粪便,禁止向排水渠内排放腐蚀性污水和废气 禁止拆毁 搬移井,孔盖座等附属设施。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和地下设施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 应查明地下排水管网的现状,商得建设局。科 同意.如与现有城市排水管渠发生矛盾、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第七条.各项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变、迁移原有城市派水管渠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由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局。科.共同商定迁建或改建方案、2、由建设局,科、和兴建单位签定协议 由兴建单位承担投资。3,迁建或改建工程完工,经建设科验收合格后.方可处理原城市排水管渠,第八条.专用排水管道需接入城市排水管渠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填写申请表,附简单平面图、向建设局,科.申报、2,必须符合在检查井处接入.接入管管底标高不高于城市排水管道管顶标高二十厘米、雨污分流制的排水系统,雨水管与污水管不互相接通.工业。医疗废水已经先行治理,经化验达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粪水已经过化粪池消化等规定,方可批准接入,3,按批准图示接入,并于工程完工时、报告建设局、科,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返工、第九条.各单位修建直通江河或湖塘的专用下水道.须报经建设局。科、审查批准 其排放的污水、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化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