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排水管道和暗渠管理,第五条.城市排水管道,暗渠,以下简称排水管渠.及其井.孔等附属设施.要经常保持畅通,完好 禁止占用排水管道专用走廊,禁止在排水管渠及其井,孔上面修建、搭盖建筑物或堆压物资,禁止穿凿渠,凿孔取水 堵塞出口.禁止向井.孔内倾倒垃圾 废物和粪便。禁止向排水渠内排放腐蚀性污水和废气。禁止拆毁,搬移井 孔盖座等附属设施、第六条、新建,扩建 改建地面建筑工程和地下设施工程 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应查明地下排水管网的现状 商得建设局 科、同意,如与现有城市排水管渠发生矛盾、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第七条,各项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变,迁移原有城市派水管渠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由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局、科。共同商定迁建或改建方案。2 由建设局.科。和兴建单位签定协议.由兴建单位承担投资,3。迁建或改建工程完工,经建设科验收合格后 方可处理原城市排水管渠、第八条,专用排水管道需接入城市排水管渠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填写申请表 附简单平面图、向建设局.科.申报.2,必须符合在检查井处接入。接入管管底标高不高于城市排水管道管顶标高二十厘米,雨污分流制的排水系统、雨水管与污水管不互相接通、工业 医疗废水已经先行治理、经化验达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粪水已经过化粪池消化等规定,方可批准接入,3、按批准图示接入、并于工程完工时。报告建设局.科。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 应予以返工,第九条,各单位修建直通江河或湖塘的专用下水道,须报经建设局.科。审查批准,其排放的污水 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化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