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罚。则第十五条 城建监察机构作为独立的执法主体,对以下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影响城市规划,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并可依据,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责令停止建设而继续建设的,强制拆除其继续建设部分 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对违反临时规划许可证使用规定的,责令业主按规定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 没收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0。5,至1。的罚款,对违反施工现场防尘围蔽设置规定及建筑材料堆放,建筑垃圾排放规定的行为,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损害城市道路 桥涵,路灯及其附属设施的 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拒不执行的.可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水的,处以5元至200元罚款.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立即改正、并按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在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和随意张贴宣传品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 对未经批准侵占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绿地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损害城市公共绿地 树木花草以及其它园林绿化设施的 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责令限期赔偿、并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城建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建监察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实施处罚所得的罚没收入,按照,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