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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罚。则第十五条。城建监察机构作为独立的执法主体,对以下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影响城市规划,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并可依据 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责令停止建设而继续建设的.强制拆除其继续建设部分,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对违反临时规划许可证使用规定的、责令业主按规定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二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 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0、5。至1、的罚款,对违反施工现场防尘围蔽设置规定及建筑材料堆放,建筑垃圾排放规定的行为。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拒不执行的 可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 粪便 废水的 处以5元至200元罚款,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立即改正.并按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和随意张贴宣传品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对未经批准侵占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绿地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损害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其它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责令限期赔偿,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城建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建监察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实施处罚所得的罚没收入.按照 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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