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和公路用地管理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公路 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条例所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 截水沟.坡脚护坡道 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 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依法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 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九条,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招牌、加油站以及维修 洗车.停车场点,二 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 设置闸门。三。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 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四,采矿、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打场 晒物,燃烧物品,排放污水、五,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六.利用车辆占路经营.七。机动车制造.维修和检测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 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十一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十二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小型公路桥 涵、周围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限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采石.取土,挖砂、二。倾倒垃圾,污物 堆放或者倒运物资。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须依法批准、第十三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四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 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 超过限定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按照管理权限 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 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六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现场调查 第十七条,新建公路和公路改线.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公路交付使用时将有关资料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的.必须设立明显警告标志,夜间还必须悬挂警示红灯。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需要绕行的.必须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确需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施工单位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同时在前段路口设立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