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和公路用地管理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条例所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 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依法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 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九条.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招牌。加油站以及维修 洗车,停车场点。二.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 三.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四,采矿、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打场。晒物,燃烧物品。排放污水,五,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六。利用车辆占路经营。七,机动车制造。维修和检测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建设工程需要 占用 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十二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小型公路桥,涵,周围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限定距离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采石、取土、挖砂,二.倾倒垃圾。污物 堆放或者倒运物资.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 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须依法批准 第十三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四条,超过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 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过限定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 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六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接受现场调查.第十七条、新建公路和公路改线,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在公路交付使用时将有关资料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的.必须设立明显警告标志、夜间还必须悬挂警示红灯 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需要绕行的。必须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确需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施工单位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同时在前段路口设立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