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路和公路用地管理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本条例所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依法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九条,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招牌,加油站以及维修,洗车.停车场点,二,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三。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四 采矿,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打场、晒物 燃烧物品,排放污水。五 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 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六、利用车辆占路经营、七.机动车制造,维修和检测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八 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十一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十二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小型公路桥.涵,周围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限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爆破。采石.取土.挖砂.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运物资、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须依法批准、第十三条。跨越 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 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四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过限定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 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六条。造成公路损坏的 责任者应当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现场调查.第十七条。新建公路和公路改线。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公路交付使用时将有关资料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的 必须设立明显警告标志、夜间还必须悬挂警示红灯,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需要绕行的 必须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确需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施工单位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同时在前段路口设立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