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和公路用地管理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本条例所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 依法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九条,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招牌,加油站以及维修.洗车,停车场点。二,填塞,挖掘排水沟 在公路桥,涵 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三 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四.采矿.取土,挖砂、养鱼 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打场、晒物,燃烧物品.排放污水 五,倾倒和堆放垃圾 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六、利用车辆占路经营。七,机动车制造 维修和检测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十一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十二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小型公路桥,涵,周围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 以及在公路两侧限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爆破,采石,取土,挖砂。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运物资.三 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须依法批准.第十三条。跨越 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 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过限定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六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接受现场调查。第十七条。新建公路和公路改线,改建 扩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在公路交付使用时将有关资料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的,必须设立明显警告标志.夜间还必须悬挂警示红灯,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需要绕行的.必须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确需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施工单位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同时在前段路口设立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