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和公路用地管理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本条例所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依法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 收费 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九条、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招牌、加油站以及维修,洗车,停车场点、二,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三、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四.采矿.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 沤肥 打场。晒物.燃烧物品。排放污水。五,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六。利用车辆占路经营,七 机动车制造。维修和检测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八 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十一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十二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小型公路桥 涵 周围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限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采石.取土、挖砂,二.倾倒垃圾,污物 堆放或者倒运物资 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须依法批准,第十三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四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过限定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 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六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 责任者应当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现场调查,第十七条。新建公路和公路改线、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公路交付使用时将有关资料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的 必须设立明显警告标志.夜间还必须悬挂警示红灯。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需要绕行的 必须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 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确需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施工单位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同时在前段路口设立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