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1994年9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4 80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交通顺畅.根据,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和管理,第三条 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 由市城建局管理。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同意 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 顶层等连体搭建的.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市建委审核后 报市政府审定,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第四条.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 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 由区城建局负责,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年 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数的20 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 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第六条,各类集贸市场。停车场 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地 费.第七条 调整现行临时占道.地。费收取标准、见附表.临时占道,地 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水.路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 第八条、市城建局、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第九条、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市财政局可按上缴额的3 返还给代收部门做为手续费,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临时建筑 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返 第十一条。各级城建 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单位、元.日、平方米,项.目 建筑施工占用,其他占用、繁华、重点 一年以内。2、00,10。00、地.区,一年以上 3、00,15,00.主干道路,一年以内.1 00,8、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2。00 10、00。次干道路。一年以内,1,00,6 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50.8,00,一般街巷道路、一年以内、0,50.2、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00。4,00。其他次要.一年以内.0,50。1 00 空、地,一年以上 1,00,4.00,停车场,0 10,附件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一,繁华,重点,地区,站前地区、中山广场。友好广场 三八广场,港湾广场.桃源广场。人民广场.五四广场,解放广场 马栏广场。黑石礁入口 体育场,机场.码头。二.主干道路35条,中山路 长江路、黄河路.高尔基路.胜利路、五四路、鞍山路,南山路、人民路。五惠路。鲁迅路,解放路,中南路 延安路。五五路 迎宾路,长春路,东北路 八一路.联合路、西安路 五一路.珠江路、西南路.香周路.华北路 迎客路、华东路 东纬路,松江路,七七路,友好街,唐山街 青泥洼街 黄河路,三.次干道路35条 滨海路、上海路。友好路 天津街、港湾街。朝阳街 民生街。世纪街。玉光街,武汉街。八宝街、解放街。民康街、昆明街。新开路、北京街.水仙街、民政街,迎春路。胜利街 菜市街 香一街,沿海街、同泰街,太原街.兴工街.白山路、海茂路、红旗东路.千山路。山东路 甘北路。促进路。甘井子路,工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