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1994年9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4 80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交通顺畅。根据。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 空地的审批和管理。第三条、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 由市城建局管理,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第四条、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区城建局负责、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 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占地费总数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 第六条,各类集贸市场.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地,费、第七条 调整现行临时占道.地.费收取标准。见附表 临时占道、地、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防洪 排水,路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第八条。市城建局 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第九条。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市财政局可按上缴额的3.返还给代收部门做为手续费,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 空地的临时建筑,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 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返 第十一条,各级城建.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2。繁华 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 空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单位,元,日、平方米,项、目,建筑施工占用、其他占用,繁华 重点 一年以内。2,00,10、00,地。区。一年以上 3.00。15,00 主干道路.一年以内,1、00、8 00 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2,00,10 00、次干道路,一年以内 1,00,6、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50,8、00,一般街巷道路、一年以内,0,50。2、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 00.4、00。其他次要,一年以内 0,50 1。00,空,地 一年以上.1、00、4,00、停车场。0。10.附件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一.繁华,重点 地区 站前地区、中山广场 友好广场、三八广场,港湾广场 桃源广场、人民广场、五四广场,解放广场。马栏广场。黑石礁入口、体育场、机场.码头、二,主干道路35条,中山路,长江路 黄河路、高尔基路,胜利路,五四路 鞍山路,南山路,人民路,五惠路、鲁迅路.解放路.中南路。延安路、五五路.迎宾路,长春路,东北路.八一路。联合路。西安路、五一路。珠江路 西南路 香周路 华北路。迎客路 华东路.东纬路.松江路,七七路 友好街,唐山街,青泥洼街。黄河路,三、次干道路35条.滨海路 上海路,友好路、天津街.港湾街。朝阳街,民生街。世纪街,玉光街。武汉街。八宝街.解放街.民康街.昆明街、新开路 北京街,水仙街,民政街,迎春路、胜利街 菜市街 香一街,沿海街。同泰街,太原街 兴工街 白山路.海茂路、红旗东路,千山路,山东路 甘北路.促进路、甘井子路,工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