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 1994年9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4,80号文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 交通顺畅,根据。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和管理,第三条 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由市城建局管理、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第四条,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区城建局负责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数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第六条、各类集贸市场,停车场 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 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地、费 第七条,调整现行临时占道、地.费收取标准.见附表.临时占道.地 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水.路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第八条、市城建局 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 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第九条,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市财政局可按上缴额的3,返还给代收部门做为手续费、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临时建筑、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返,第十一条 各级城建。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 空地收费标准。2,繁华.重点 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附件1 临时占用道路 空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单位.元 日,平方米。项,目,建筑施工占用,其他占用 繁华,重点、一年以内,2。00,10,00,地,区.一年以上,3,00、15。00,主干道路 一年以内 1。00.8 00 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2、00、10 00、次干道路。一年以内、1 00.6,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50,8、00 一般街巷道路、一年以内,0、50,2,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00,4 00。其他次要 一年以内 0,50。1。00,空 地,一年以上。1、00 4,00.停车场,0,10,附件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一,繁华,重点 地区,站前地区。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三八广场 港湾广场 桃源广场,人民广场、五四广场、解放广场、马栏广场、黑石礁入口.体育场,机场。码头。二。主干道路35条 中山路,长江路,黄河路、高尔基路,胜利路,五四路,鞍山路.南山路,人民路、五惠路,鲁迅路,解放路。中南路、延安路,五五路,迎宾路.长春路,东北路,八一路 联合路.西安路 五一路 珠江路,西南路、香周路,华北路。迎客路.华东路、东纬路,松江路 七七路。友好街 唐山街,青泥洼街 黄河路、三.次干道路35条.滨海路、上海路 友好路 天津街,港湾街.朝阳街。民生街.世纪街,玉光街,武汉街,八宝街、解放街.民康街,昆明街,新开路,北京街,水仙街、民政街 迎春路。胜利街,菜市街 香一街,沿海街。同泰街、太原街、兴工街.白山路、海茂路,红旗东路,千山路 山东路、甘北路。促进路.甘井子路 工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