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1994年9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4。80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交通顺畅.根据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 空地的审批和管理,第三条,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由市城建局管理 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 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 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第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 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 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第五条 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 由区城建局负责.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数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第六条。各类集贸市场。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 地.费,第七条.调整现行临时占道。地.费收取标准。见附表、临时占道,地。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 桥梁 防洪。排水。路灯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第八条。市城建局.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 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 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第九条。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市财政局可按上缴额的3,返还给代收部门做为手续费。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临时建筑.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返 第十一条。各级城建,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单位 元。日、平方米。项,目,建筑施工占用,其他占用,繁华 重点,一年以内、2 00,10,00 地,区 一年以上。3,00 15.00.主干道路,一年以内 1。00。8,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2。00,10。00,次干道路、一年以内.1 00.6、00 及两侧空地 一年以上。1,50。8 00。一般街巷道路,一年以内,0 50.2。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00。4 00 其他次要 一年以内。0。50、1,00。空,地、一年以上、1 00.4。00.停车场。0,10.附件2 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一 繁华,重点、地区.站前地区、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三八广场,港湾广场、桃源广场 人民广场,五四广场,解放广场、马栏广场,黑石礁入口、体育场.机场.码头,二。主干道路35条,中山路。长江路,黄河路,高尔基路.胜利路、五四路.鞍山路 南山路,人民路.五惠路、鲁迅路。解放路 中南路,延安路、五五路 迎宾路 长春路,东北路、八一路,联合路。西安路,五一路 珠江路,西南路、香周路 华北路。迎客路.华东路,东纬路.松江路 七七路 友好街、唐山街 青泥洼街,黄河路 三 次干道路35条.滨海路。上海路、友好路,天津街 港湾街。朝阳街,民生街,世纪街.玉光街,武汉街。八宝街 解放街,民康街、昆明街。新开路 北京街,水仙街 民政街,迎春路。胜利街,菜市街.香一街、沿海街.同泰街 太原街.兴工街.白山路、海茂路、红旗东路,千山路 山东路,甘北路 促进路,甘井子路,工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