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1994年9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4.80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交通顺畅,根据、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和管理。第三条。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 由市城建局管理.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 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 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第四条,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第五条 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区城建局负责。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数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第六条 各类集贸市场、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 地。费 第七条 调整现行临时占道。地、费收取标准.见附表。临时占道,地 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水、路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 第八条,市城建局,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第九条。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市财政局可按上缴额的3.返还给代收部门做为手续费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临时建筑,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返,第十一条。各级城建。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审批 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 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临时占用道路 空地收费标准.2。繁华、重点 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 单位,元,日。平方米。项,目,建筑施工占用,其他占用,繁华、重点,一年以内,2.00 10、00,地.区,一年以上。3。00 15。00.主干道路.一年以内,1.00。8。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2,00 10。00,次干道路。一年以内 1,00、6、00 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50,8.00 一般街巷道路,一年以内 0 50,2、00 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00 4.00、其他次要.一年以内。0,50、1、00,空,地,一年以上。1,00,4,00,停车场、0,10,附件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一 繁华.重点、地区,站前地区,中山广场、友好广场 三八广场,港湾广场。桃源广场 人民广场 五四广场,解放广场,马栏广场.黑石礁入口,体育场.机场、码头.二,主干道路35条,中山路。长江路,黄河路.高尔基路 胜利路,五四路、鞍山路 南山路,人民路.五惠路。鲁迅路 解放路,中南路 延安路。五五路 迎宾路 长春路,东北路、八一路,联合路 西安路,五一路、珠江路。西南路。香周路.华北路,迎客路、华东路,东纬路.松江路 七七路、友好街、唐山街、青泥洼街、黄河路 三 次干道路35条,滨海路、上海路 友好路、天津街、港湾街 朝阳街 民生街 世纪街,玉光街,武汉街,八宝街,解放街、民康街,昆明街,新开路,北京街。水仙街,民政街。迎春路.胜利街、菜市街。香一街,沿海街。同泰街,太原街,兴工街,白山路.海茂路.红旗东路,千山路.山东路。甘北路,促进路,甘井子路 工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