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1994年9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4、80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交通顺畅、根据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 空地的审批和管理.第三条.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由市城建局管理.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同意 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 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第四条。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区城建局负责.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数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第六条 各类集贸市场、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 空地的审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地.费,第七条、调整现行临时占道,地。费收取标准 见附表。临时占道 地。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水,路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第八条,市城建局,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 地.费.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 市财政局可按上缴额的3、返还给代收部门做为手续费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临时建筑,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返,第十一条。各级城建,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审批 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 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单位、元.日.平方米、项,目.建筑施工占用、其他占用,繁华.重点、一年以内 2。00,10、00,地。区,一年以上,3,00,15,00。主干道路.一年以内 1,00,8 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 2.00,10。00,次干道路。一年以内 1、00。6.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50,8,00.一般街巷道路,一年以内.0.50.2.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00.4 00.其他次要。一年以内,0、50.1、00、空。地.一年以上,1,00.4.00,停车场。0,10.附件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一.繁华、重点,地区,站前地区、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三八广场。港湾广场、桃源广场.人民广场.五四广场、解放广场 马栏广场。黑石礁入口 体育场。机场,码头,二,主干道路35条,中山路。长江路 黄河路.高尔基路.胜利路,五四路 鞍山路。南山路。人民路 五惠路,鲁迅路。解放路,中南路.延安路 五五路,迎宾路,长春路,东北路。八一路 联合路.西安路。五一路 珠江路、西南路,香周路 华北路 迎客路、华东路,东纬路。松江路,七七路,友好街。唐山街、青泥洼街.黄河路 三.次干道路35条。滨海路,上海路,友好路、天津街 港湾街,朝阳街,民生街.世纪街。玉光街。武汉街,八宝街 解放街。民康街,昆明街 新开路 北京街。水仙街、民政街,迎春路。胜利街,菜市街,香一街.沿海街,同泰街,太原街,兴工街,白山路、海茂路、红旗东路,千山路.山东路 甘北路,促进路,甘井子路。工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