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1994年9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 1994。80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 保持市容整洁.交通顺畅。根据。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和管理,第三条,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由市城建局管理.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 顶层等连体搭建的。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 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第五条 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区城建局负责.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数的20 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 第六条 各类集贸市场 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 地 费、第七条。调整现行临时占道、地,费收取标准.见附表,临时占道,地,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水,路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第八条,市城建局 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第九条,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市财政局可按上缴额的3、返还给代收部门做为手续费.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临时建筑、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返,第十一条。各级城建 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把关 从严控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2 繁华,重点 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单位.元 日、平方米.项,目 建筑施工占用.其他占用,繁华,重点,一年以内,2,00,10 00,地 区,一年以上、3,00 15 00 主干道路。一年以内。1,00、8、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2,00.10、00。次干道路,一年以内 1,00、6 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 50.8,00,一般街巷道路.一年以内,0,50,2、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00、4、00.其他次要,一年以内、0。50,1、00。空。地.一年以上,1,00,4.00.停车场,0、10,附件2,繁华.重点 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一、繁华,重点,地区。站前地区 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三八广场,港湾广场,桃源广场 人民广场。五四广场、解放广场,马栏广场 黑石礁入口.体育场。机场,码头。二,主干道路35条.中山路。长江路 黄河路、高尔基路.胜利路,五四路 鞍山路 南山路,人民路。五惠路,鲁迅路,解放路,中南路、延安路,五五路、迎宾路、长春路、东北路,八一路。联合路.西安路 五一路。珠江路,西南路,香周路、华北路、迎客路,华东路、东纬路、松江路.七七路 友好街。唐山街,青泥洼街,黄河路.三、次干道路35条、滨海路.上海路。友好路 天津街。港湾街、朝阳街、民生街,世纪街.玉光街、武汉街 八宝街,解放街,民康街 昆明街.新开路,北京街,水仙街 民政街.迎春路 胜利街 菜市街。香一街、沿海街。同泰街.太原街。兴工街、白山路、海茂路,红旗东路,千山路。山东路,甘北路.促进路 甘井子路 工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