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1994年9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4,80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 交通顺畅、根据。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 空地的审批和管理.第三条、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由市城建局管理、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第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区城建局负责、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数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第六条。各类集贸市场,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地 费、第七条,调整现行临时占道.地、费收取标准、见附表,临时占道 地.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水.路灯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第八条,市城建局。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 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第九条 收取的临时占道 地.费,市财政局可按上缴额的3.返还给代收部门做为手续费、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临时建筑.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 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返.第十一条.各级城建 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临时占用道路 空地收费标准,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单位。元 日、平方米.项.目.建筑施工占用、其他占用,繁华、重点。一年以内.2,00 10、00。地 区。一年以上 3.00,15 00。主干道路,一年以内、1、00。8,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2、00、10,00 次干道路 一年以内。1,00。6,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 50.8。00,一般街巷道路、一年以内,0。50、2.00、及两侧空地 一年以上,1。00,4,00 其他次要、一年以内,0,50、1,00 空.地、一年以上、1 00 4,00,停车场,0 10,附件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一,繁华,重点,地区 站前地区、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三八广场 港湾广场、桃源广场 人民广场、五四广场、解放广场、马栏广场,黑石礁入口,体育场、机场 码头.二,主干道路35条 中山路 长江路,黄河路、高尔基路 胜利路,五四路。鞍山路。南山路,人民路 五惠路.鲁迅路。解放路.中南路、延安路.五五路,迎宾路,长春路 东北路,八一路 联合路.西安路、五一路.珠江路,西南路、香周路,华北路,迎客路。华东路,东纬路.松江路,七七路.友好街.唐山街,青泥洼街,黄河路 三 次干道路35条、滨海路,上海路.友好路.天津街。港湾街、朝阳街,民生街。世纪街.玉光街。武汉街,八宝街,解放街 民康街,昆明街、新开路、北京街、水仙街.民政街,迎春路,胜利街,菜市街 香一街 沿海街。同泰街 太原街。兴工街 白山路、海茂路,红旗东路、千山路,山东路。甘北路、促进路,甘井子路、工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