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1994年9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4,80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交通顺畅。根据.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 空地的审批和管理,第三条。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由市城建局管理。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 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 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 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第四条,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区城建局负责。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数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第六条。各类集贸市场.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 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地,费。第七条,调整现行临时占道 地 费收取标准,见附表,临时占道.地 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水.路灯。园林绿化 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第八条,市城建局。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 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第九条,收取的临时占道,地 费,市财政局可按上缴额的3 返还给代收部门做为手续费。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临时建筑.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 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返,第十一条,各级城建 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 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 单位、元 日,平方米 项,目,建筑施工占用,其他占用.繁华,重点、一年以内。2.00 10.00 地 区 一年以上,3、00、15.00 主干道路,一年以内.1,00。8 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2,00 10 00.次干道路、一年以内.1。00。6。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50.8、00。一般街巷道路、一年以内.0,50.2,00、及两侧空地 一年以上,1。00、4、00、其他次要.一年以内,0。50。1。00 空.地,一年以上.1。00、4。00、停车场.0,10,附件2.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一 繁华,重点,地区。站前地区,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三八广场,港湾广场 桃源广场 人民广场,五四广场,解放广场、马栏广场,黑石礁入口、体育场,机场,码头、二 主干道路35条、中山路 长江路。黄河路.高尔基路,胜利路 五四路,鞍山路 南山路.人民路.五惠路 鲁迅路,解放路、中南路.延安路。五五路 迎宾路,长春路、东北路 八一路 联合路,西安路,五一路。珠江路.西南路、香周路 华北路、迎客路.华东路。东纬路 松江路,七七路、友好街、唐山街.青泥洼街。黄河路.三.次干道路35条.滨海路,上海路,友好路。天津街 港湾街 朝阳街、民生街,世纪街,玉光街、武汉街,八宝街.解放街,民康街。昆明街,新开路,北京街 水仙街.民政街,迎春路.胜利街、菜市街 香一街.沿海街,同泰街.太原街.兴工街.白山路.海茂路,红旗东路、千山路,山东路,甘北路.促进路,甘井子路 工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