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临时建筑临时占用道路。空地审批和管理办法,1994年9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4 80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持市容整洁 交通顺畅,根据。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 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的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审批和管理,第三条,道路红线内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由市城建局管理。并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审查同意 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建局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 道路红线外的临时建筑.不含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空地的审批,经市规划土地局受理审查同意。涉及在原有建筑物平台.顶层等连体搭建的,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市建委审核后 报市政府审定,市规划土地局办理收费和有关审批手续、第四条。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由区城建局受理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建局审定并办理收费和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市建委备案,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区城建局负责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的、可按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占地费总数的20,一次性收取拆除临建保证金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后符合标准的、区城建局全额返还保证金。第六条、各类集贸市场,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 空地的审批 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 其中各类集贸市场和市政公用设施免收占道,地、费 第七条.调整现行临时占道 地、费收取标准、见附表.临时占道、地。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水 路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等、第八条,市城建局,市规划土地局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须按规定按季上交市财政局,并纳入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收取的临时占道,地,费 市财政局可按上缴额的3。返还给代收部门做为手续费,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空地的临时建筑,包括在建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清返。第十一条 各级城建。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和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规划部门、清理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空地收费标准,2、繁华 重点 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附件1 临时占用道路 空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单位、元,日 平方米.项 目,建筑施工占用,其他占用 繁华、重点,一年以内。2.00,10 00。地。区。一年以上,3。00。15 00、主干道路、一年以内,1,00 8,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2。00,10。00。次干道路,一年以内,1。00。6,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50。8,00、一般街巷道路。一年以内 0、50.2 00、及两侧空地.一年以上,1,00 4.00.其他次要,一年以内 0、50 1.00.空 地,一年以上,1。00 4、00,停车场 0、10 附件2,繁华。重点 地区及主次干道路名录,一,繁华,重点、地区,站前地区,中山广场 友好广场,三八广场,港湾广场,桃源广场、人民广场 五四广场,解放广场、马栏广场、黑石礁入口 体育场,机场.码头 二。主干道路35条。中山路。长江路。黄河路,高尔基路,胜利路,五四路 鞍山路,南山路 人民路 五惠路、鲁迅路 解放路。中南路,延安路。五五路.迎宾路,长春路。东北路,八一路.联合路、西安路,五一路.珠江路.西南路.香周路。华北路、迎客路,华东路,东纬路,松江路,七七路。友好街.唐山街 青泥洼街.黄河路,三、次干道路35条,滨海路.上海路,友好路.天津街,港湾街,朝阳街,民生街、世纪街 玉光街、武汉街 八宝街,解放街。民康街 昆明街,新开路。北京街。水仙街,民政街,迎春路、胜利街、菜市街、香一街、沿海街,同泰街、太原街,兴工街 白山路.海茂路,红旗东路。千山路。山东路.甘北路,促进路、甘井子路,工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