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废弃物管理办法,1999年9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89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废弃物管理、维护清洁.优美。舒适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物 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 经营、建设和日常生活中产生并需要丢弃和排放的固态,液态 不含通过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的废水。物质。第三条,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废弃物日常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废弃物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废弃物的产生实行有效控制.逐步实行废弃物的分类排放、收集 运输和处理,开展多层次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搞好废物的综合利用 第二章,废弃物的清扫。收集和运输 第六条 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 所管理的楼。院,场、所,和陆域、水域内产生的废弃物。由本单位负责清扫,收集和排放。无能力清扫 收集和排放本单位所产生废弃物的.可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实行有偿委托管理,有偿委托服务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单位或个人从事废弃物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服务的,应到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单位排放,含临时排放。废弃物 应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报废弃物种类.日产生量 存放地点等事项、取得排放,临时排放 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 地点进行排放,居民.含外来人员 生活废弃物,应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或堆放,并按市政府的规定缴纳卫生费.因装饰.装修等原因产生的砂石。木料等废弃物需要排放的,应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报,缴纳排放费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排放。第八条.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或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品等废弃物.禁止将非生活废弃物倒入垃圾容器内或与生活废弃物混合排,存,放、第九条、实行生活废弃物袋装或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规定的要求.将废弃物装入分类收集袋或处置用具、设施 内,第十条,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废弃物放入自备的垃圾容器内,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排放、第十一条,产生易燃易爆、含毒含菌或含有放射性 腐蚀性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有害废弃物单独密封存放.并设置识别标志,第十二条 丢弃家俱、办公用俱.家用电器。自行车等大件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意 在规定时间和指定的收集场所堆放。第十三条,废弃物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清运,一.生活废弃物、有害废弃物 当月清运。二.维修和疏通化粪池 下水道 排水沟,井。铺设人行道砖和修剪树木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随产随清、三,储.化、粪池的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应按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清运。第十四条。运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到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办理废弃物运输证、签订运输责任书 按照运输证的规定进行运输和排卸、第十五条、运输液体和易飞扬 易散漏废弃物的车辆,要密闭或覆盖,对运输粪便 污物和有害废弃物,应使用专用密封车辆,严禁在运输中撒漏废弃物。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 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第三章,废弃物的控制,利用和处理,第十六条 进行城市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或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产生废弃物量较大的单位、应安装使用物料粉碎、压缩或渣水分离等设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第十七条,在城市内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进行合理包装 减少包装物的比重,并在包装物的外部注明废弃物处理或回收利用的字样或图样、包装物应采用纸制品或其他可回收利用的材料。第十八条、商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逐步组织净菜进城或净菜加工上市、减少蔬菜垃圾.第十九条、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 对废弃物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含毒含菌垃圾必须进行焚烧,其残渣经鉴定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方可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易燃易爆 腐蚀性 放射性等危险废弃物,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废弃物的。应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安排调拨 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废弃物的,应经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进行、第二十一条、城市粪便处理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无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处理设施,第二十二条.废弃物处理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进厂 场,人员或车辆应遵守废弃物处理厂。场 内的规章制度。服从废弃物处理厂、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在废弃物处理厂.场,内进行废旧物品捡拾的,应当向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办回收捡拾证、捡拾的废旧物品,由废弃物处理单位统一收购 禁止在城市市区内捡拾废弃物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 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给予警告 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拒绝.阻碍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在城市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按管理体制和工作需要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