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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 国有控股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含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等 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国家统一借贷的资金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包括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融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第四条.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实施审计监督,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委托或授权县,市、区 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计划。经贸。财政。地税 建设。价格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国税。监察 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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