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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七政办发 2012、54号各区 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 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 道路,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处置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公安.住建 规划 环保,国土,交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第七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开工7日前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 并提供下列资料。一 建设项目名称,地点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三 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四,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协议或者合同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及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数量.六、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和消纳场所。七,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第九条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凡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5日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运输线路,时间.运输车辆证照,密闭措施和倾倒地点等有关资料,经核准取得 建筑垃圾准运证,一车一证 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准运证.须放在指定的车辆明显位置处。第十一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变更时间.增加数量和消纳场地,应提前3日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处置计划,经批准后、重新核发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第十二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 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 做到施工出入口按标准硬化铺装,三。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将运输车辆轮胎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要具备以下条件,一。车辆必须符合城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运输车辆必须与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协议。三、车辆符合有关交通法规的要求,第十四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运经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二 按照承载限额装载,牢固捆扎。封闭严密、确保做到不沿途撒落。三.随车携带 建筑垃圾准运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四,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严禁雨天和雨后车辆粘泥带土运输。运输时。要将车厢外侧的残留垃圾打扫干净,避免沿途洒落.五,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倒 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六.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居民应当将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在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地点.采取围挡。苫盖措施 须2日彻底清运一次,因堆放场地所限需占用城市道路的.须到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堆放,并做到当日产生的建筑垃圾于当日清理干净,清运出城。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有偿清运。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清运。自行清运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袋装运输或者密闭运输的方式、并到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倾倒,物业服务单位、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畅通的情况下,在所管辖区域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居民及时清运,第十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无主建筑垃圾由所在区环卫部门负责组织清运.第十七条 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的同意证明 需求数量.雇佣车辆等有关资料。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利用、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十五日内 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占道施工的应在工程完工后,同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第十九条,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设置和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第二十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完善的排水设施和道路,二 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四,明显的指示标志。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做到,一,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二,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 污水流溢。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四、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入消纳场运输车辆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对建筑垃圾的消纳情况如实进行登记 合理安排倾倒。并对倾倒的建筑垃圾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履盖还田、搞好绿化,或按城市规划造山,并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第二十五条、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河沟,道路、空地 绿带、水库管理区及其他非指定的场所,第二十六条.禁止出租 出借 涂改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相关证件.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有沿途洒落 不覆盖、随意乱卸建筑垃圾等行为.一年内发现三次以上的,吊销,建筑垃圾准运证,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 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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