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 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设置牌匾和标识 搭建台阶等 第四条。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规划、房地。建设。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门面装饰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门面装饰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并与城市亮化。美化相结合 历史文化街区的门面装饰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六条,进行门面装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市容规划确定的区域景观要求.二 不改变建筑物原建筑风格。三,同幢建筑物门面装饰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 牌匾位置应当统一,台阶应当整齐。四 符合公共安全要求,第七条.下列建筑物不得进行门面装饰,一,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二,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物 三 其他不宜进行门面装饰的建筑物。第八条。需要进行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市区主要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其他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 应当向所辖区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区主要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装饰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门面装饰.除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对建筑物临街门面进行整体装修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申请门面装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平面位置图,现场实景图、景观效果图及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图。三 房屋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屋的,须提交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证明.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五 涉及利害关系人的 须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门面装饰的书面证明,六、涉及消防安全的,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七,涉及房屋安全的,须提交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八,安全保证书,第十一条,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 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设计图和效果图进行门面装饰,第十三条,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后、应当在九十日内竣工.逾期未竣工的、该项行政许可自行废止、第十四条。门面装饰过程中,建筑规划已经预留牌匾位的.牌匾应当设置在牌匾位内 不得超出或者小于牌匾位边线,建筑规划未预留牌匾位的.由市容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牌匾位。第十五条、门面装饰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 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第十六条、门面装饰施工时。应当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 确保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门面装饰增加的附属物涉及公共安全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规范施工,第十七条 门面装饰施工需要临时占道的,应当到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许可、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门面装饰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对妨碍市容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门面装饰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 市 门面装饰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