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崔杰、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设置牌匾和标识。搭建台阶等。第四条,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规划。房地.建设 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门面装饰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门面装饰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并与城市亮化.美化相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的门面装饰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第六条。进行门面装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市容规划确定的区域景观要求 二,不改变建筑物原建筑风格.三.同幢建筑物门面装饰的外形、尺度 色彩应当协调 牌匾位置应当统一.台阶应当整齐.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第七条。下列建筑物不得进行门面装饰、一、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二 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物 三 其他不宜进行门面装饰的建筑物、第八条,需要进行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市区主要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所辖区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区主要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装饰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门面装饰 除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对建筑物临街门面进行整体装修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申请门面装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平面位置图、现场实景图。景观效果图及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图 三,房屋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屋的,须提交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证明.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从事经营活动的 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须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门面装饰的书面证明.六 涉及消防安全的 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七,涉及房屋安全的,须提交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八.安全保证书。第十一条,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设计图和效果图进行门面装饰,第十三条、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后 应当在九十日内竣工,逾期未竣工的。该项行政许可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门面装饰过程中、建筑规划已经预留牌匾位的、牌匾应当设置在牌匾位内.不得超出或者小于牌匾位边线,建筑规划未预留牌匾位的,由市容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牌匾位 第十五条,门面装饰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 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第十六条.门面装饰施工时、应当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确保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门面装饰增加的附属物涉及公共安全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规范施工,第十七条,门面装饰施工需要临时占道的。应当到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许可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门面装饰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妨碍市容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门面装饰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