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 崔杰,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 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 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设置牌匾和标识,搭建台阶等 第四条,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规划,房地。建设、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门面装饰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门面装饰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并与城市亮化,美化相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的门面装饰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六条,进行门面装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市容规划确定的区域景观要求 二,不改变建筑物原建筑风格,三.同幢建筑物门面装饰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牌匾位置应当统一,台阶应当整齐 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下列建筑物不得进行门面装饰,一、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二 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物,三.其他不宜进行门面装饰的建筑物.第八条 需要进行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市区主要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所辖区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区主要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装饰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门面装饰。除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对建筑物临街门面进行整体装修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申请门面装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平面位置图,现场实景图.景观效果图及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图、三、房屋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屋的 须提交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证明,四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须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门面装饰的书面证明 六.涉及消防安全的.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七,涉及房屋安全的 须提交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八,安全保证书.第十一条,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设计图和效果图进行门面装饰,第十三条,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后 应当在九十日内竣工,逾期未竣工的.该项行政许可自行废止.第十四条,门面装饰过程中 建筑规划已经预留牌匾位的、牌匾应当设置在牌匾位内,不得超出或者小于牌匾位边线,建筑规划未预留牌匾位的 由市容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牌匾位 第十五条,门面装饰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第十六条 门面装饰施工时,应当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确保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门面装饰增加的附属物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规范施工、第十七条。门面装饰施工需要临时占道的。应当到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许可,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 予以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门面装饰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对妨碍市容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门面装饰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 渎职失职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各县。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