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 设置牌匾和标识。搭建台阶等.第四条.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规划.房地.建设,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门面装饰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门面装饰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并与城市亮化,美化相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的门面装饰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六条、进行门面装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市容规划确定的区域景观要求,二 不改变建筑物原建筑风格,三.同幢建筑物门面装饰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牌匾位置应当统一,台阶应当整齐,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第七条。下列建筑物不得进行门面装饰,一。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二,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物、三。其他不宜进行门面装饰的建筑物。第八条 需要进行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市区主要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 应当向所辖区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区主要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装饰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门面装饰。除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对建筑物临街门面进行整体装修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申请门面装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平面位置图 现场实景图 景观效果图及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图。三、房屋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屋的,须提交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证明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须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门面装饰的书面证明.六,涉及消防安全的.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七。涉及房屋安全的 须提交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八、安全保证书.第十一条 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设计图和效果图进行门面装饰。第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后、应当在九十日内竣工,逾期未竣工的 该项行政许可自行废止,第十四条.门面装饰过程中。建筑规划已经预留牌匾位的,牌匾应当设置在牌匾位内、不得超出或者小于牌匾位边线.建筑规划未预留牌匾位的,由市容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牌匾位 第十五条,门面装饰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第十六条 门面装饰施工时.应当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确保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门面装饰增加的附属物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规范施工.第十七条,门面装饰施工需要临时占道的,应当到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许可,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门面装饰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妨碍市容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门面装饰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各县 市 门面装饰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