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崔杰,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 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观效果 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设置牌匾和标识、搭建台阶等。第四条.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规划。房地。建设。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门面装饰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门面装饰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并与城市亮化.美化相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的门面装饰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六条 进行门面装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市容规划确定的区域景观要求、二,不改变建筑物原建筑风格、三,同幢建筑物门面装饰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牌匾位置应当统一。台阶应当整齐 四 符合公共安全要求,第七条。下列建筑物不得进行门面装饰.一、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 二.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物、三。其他不宜进行门面装饰的建筑物 第八条。需要进行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市区主要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 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所辖区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区主要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装饰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门面装饰,除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对建筑物临街门面进行整体装修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申请门面装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书.二 平面位置图 现场实景图 景观效果图及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图,三,房屋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屋的.须提交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证明 四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从事经营活动的 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须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门面装饰的书面证明 六,涉及消防安全的,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七,涉及房屋安全的 须提交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八 安全保证书,第十一条,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设计图和效果图进行门面装饰 第十三条,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后。应当在九十日内竣工。逾期未竣工的 该项行政许可自行废止,第十四条.门面装饰过程中。建筑规划已经预留牌匾位的、牌匾应当设置在牌匾位内。不得超出或者小于牌匾位边线,建筑规划未预留牌匾位的,由市容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牌匾位、第十五条,门面装饰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 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 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 防止粉尘污染、第十六条,门面装饰施工时、应当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确保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门面装饰增加的附属物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规范施工。第十七条,门面装饰施工需要临时占道的,应当到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许可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门面装饰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对妨碍市容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门面装饰管理过程中 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