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崔杰、二 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 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设置牌匾和标识,搭建台阶等.第四条、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规划。房地。建设。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门面装饰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门面装饰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并与城市亮化.美化相结合 历史文化街区的门面装饰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六条,进行门面装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市容规划确定的区域景观要求,二 不改变建筑物原建筑风格.三.同幢建筑物门面装饰的外形 尺度 色彩应当协调,牌匾位置应当统一,台阶应当整齐、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第七条,下列建筑物不得进行门面装饰.一.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二、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物,三.其他不宜进行门面装饰的建筑物。第八条,需要进行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市区主要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所辖区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区主要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装饰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门面装饰,除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对建筑物临街门面进行整体装修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申请门面装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平面位置图.现场实景图 景观效果图及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图。三,房屋产权证明 租赁他人房屋的。须提交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证明,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须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门面装饰的书面证明 六.涉及消防安全的,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七 涉及房屋安全的,须提交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八 安全保证书、第十一条、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 时间。设计图和效果图进行门面装饰、第十三条.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后.应当在九十日内竣工,逾期未竣工的,该项行政许可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门面装饰过程中.建筑规划已经预留牌匾位的,牌匾应当设置在牌匾位内.不得超出或者小于牌匾位边线,建筑规划未预留牌匾位的 由市容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牌匾位、第十五条,门面装饰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 环境卫生设施,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第十六条,门面装饰施工时,应当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确保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门面装饰增加的附属物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并按设计要求规范施工.第十七条,门面装饰施工需要临时占道的,应当到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许可.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 予以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门面装饰发生倒塌 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妨碍市容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门面装饰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