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崔杰,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设置牌匾和标识。搭建台阶等。第四条。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规划,房地,建设。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门面装饰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门面装饰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 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并与城市亮化,美化相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的门面装饰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六条。进行门面装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符合市容规划确定的区域景观要求 二 不改变建筑物原建筑风格、三、同幢建筑物门面装饰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牌匾位置应当统一.台阶应当整齐、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第七条,下列建筑物不得进行门面装饰,一。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二 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物,三,其他不宜进行门面装饰的建筑物.第八条、需要进行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市区主要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所辖区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区主要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装饰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门面装饰,除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对建筑物临街门面进行整体装修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申请门面装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平面位置图.现场实景图,景观效果图及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图.三.房屋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屋的,须提交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证明,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须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门面装饰的书面证明.六、涉及消防安全的,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七、涉及房屋安全的。须提交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八,安全保证书 第十一条、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设计图和效果图进行门面装饰,第十三条.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后 应当在九十日内竣工。逾期未竣工的、该项行政许可自行废止,第十四条,门面装饰过程中,建筑规划已经预留牌匾位的 牌匾应当设置在牌匾位内 不得超出或者小于牌匾位边线.建筑规划未预留牌匾位的,由市容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牌匾位、第十五条,门面装饰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 环境卫生设施,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 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第十六条,门面装饰施工时,应当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确保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门面装饰增加的附属物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规范施工、第十七条、门面装饰施工需要临时占道的 应当到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许可,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 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门面装饰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对妨碍市容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门面装饰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