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崔杰,二 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 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设置牌匾和标识、搭建台阶等、第四条。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规划 房地,建设 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门面装饰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门面装饰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并与城市亮化 美化相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的门面装饰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第六条,进行门面装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市容规划确定的区域景观要求。二,不改变建筑物原建筑风格、三。同幢建筑物门面装饰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牌匾位置应当统一 台阶应当整齐,四 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下列建筑物不得进行门面装饰.一。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二,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物。三。其他不宜进行门面装饰的建筑物 第八条、需要进行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市区主要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所辖区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区主要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装饰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门面装饰、除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对建筑物临街门面进行整体装修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申请门面装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平面位置图。现场实景图。景观效果图及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图。三.房屋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屋的,须提交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证明.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须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门面装饰的书面证明,六.涉及消防安全的 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七 涉及房屋安全的,须提交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八.安全保证书,第十一条、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决定后 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设计图和效果图进行门面装饰、第十三条.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后。应当在九十日内竣工.逾期未竣工的、该项行政许可自行废止、第十四条、门面装饰过程中。建筑规划已经预留牌匾位的.牌匾应当设置在牌匾位内。不得超出或者小于牌匾位边线。建筑规划未预留牌匾位的、由市容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牌匾位,第十五条。门面装饰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 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第十六条,门面装饰施工时,应当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确保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门面装饰增加的附属物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规范施工.第十七条。门面装饰施工需要临时占道的.应当到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许可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予以强制拆除、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门面装饰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妨碍市容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门面装饰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 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各县.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