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擅自实施拆迁的 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建设项目,暂停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第四十九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 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一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 以上50。以下的罚款。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拆迁资质,拆迁人 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 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拆迁人不按规定报送拆迁委托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拆迁档案资料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三条,拆迁估价机构未按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依法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第五十四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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