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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 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本条例所称拆迁人 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 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规划,房地.工商,民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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