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法律 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修改后,未重新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灭火器维修单位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修灭火器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其参加培训,拒不参加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在防火卷帘下摆放或者设置影响其功能的障碍物的.二。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三。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五,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脱岗,漏岗或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六、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七 在人员集中区域或者河沟.下水道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气体 液体的,八,在可燃商品的储存.销售场所使用电炉.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的、九、燃放孔明灯的。第六十四条.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秆等室外用火时,行为人未落实防火安全看管防护措施的 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据职责权限分工实施处罚 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实施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应当给予五百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 停产停业处罚和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报主管公安机关实施、第六十八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 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