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修改后.未重新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灭火器维修单位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修灭火器的,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其参加培训。拒不参加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在防火卷帘下摆放或者设置影响其功能的障碍物的,二.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三.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 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五.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脱岗,漏岗或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六 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七,在人员集中区域或者河沟。下水道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气体,液体的.八.在可燃商品的储存、销售场所使用电炉,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的、九,燃放孔明灯的、第六十四条、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秆等室外用火时、行为人未落实防火安全看管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据职责权限分工实施处罚。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实施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应当给予五百元以上的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和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报主管公安机关实施 第六十八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 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