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修改后,未重新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 灭火器维修单位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修灭火器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其参加培训、拒不参加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防火卷帘下摆放或者设置影响其功能的障碍物的.二.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三、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五、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脱岗,漏岗或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六,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七,在人员集中区域或者河沟.下水道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气体。液体的.八。在可燃商品的储存。销售场所使用电炉。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的 九.燃放孔明灯的、第六十四条 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秆等室外用火时 行为人未落实防火安全看管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据职责权限分工实施处罚、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实施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应当给予五百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和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报主管公安机关实施 第六十八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 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 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