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 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修改后.未重新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灭火器维修单位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修灭火器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其参加培训。拒不参加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在防火卷帘下摆放或者设置影响其功能的障碍物的。二。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三,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五。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脱岗。漏岗或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六,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七.在人员集中区域或者河沟,下水道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气体 液体的 八 在可燃商品的储存。销售场所使用电炉.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的,九 燃放孔明灯的.第六十四条,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秆等室外用火时,行为人未落实防火安全看管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 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通知后 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依据职责权限分工实施处罚、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实施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应当给予五百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和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报主管公安机关实施 第六十八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六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