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修改后、未重新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灭火器维修单位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修灭火器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其参加培训 拒不参加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在防火卷帘下摆放或者设置影响其功能的障碍物的,二,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三,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五,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脱岗.漏岗或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六 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七,在人员集中区域或者河沟。下水道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气体.液体的,八.在可燃商品的储存 销售场所使用电炉 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的 九、燃放孔明灯的,第六十四条.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秆等室外用火时.行为人未落实防火安全看管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据职责权限分工实施处罚.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实施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对应当给予五百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和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报主管公安机关实施.第六十八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 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 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 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