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责令其停止施工 使用.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修改后 未重新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灭火器维修单位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修灭火器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其参加培训、拒不参加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在防火卷帘下摆放或者设置影响其功能的障碍物的,二,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三 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五.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脱岗,漏岗或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六,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七.在人员集中区域或者河沟,下水道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气体.液体的。八。在可燃商品的储存、销售场所使用电炉,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的。九,燃放孔明灯的。第六十四条、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秆等室外用火时。行为人未落实防火安全看管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 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发生重特大火灾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据职责权限分工实施处罚,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实施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应当给予五百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和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 报主管公安机关实施.第六十八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 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