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修改后,未重新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 灭火器维修单位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修灭火器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其参加培训,拒不参加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在防火卷帘下摆放或者设置影响其功能的障碍物的 二.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三.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五。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脱岗 漏岗或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六 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七,在人员集中区域或者河沟、下水道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气体、液体的 八。在可燃商品的储存,销售场所使用电炉 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的 九,燃放孔明灯的。第六十四条、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秆等室外用火时。行为人未落实防火安全看管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 由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据职责权限分工实施处罚,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实施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应当给予五百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和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报主管公安机关实施。第六十八条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 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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