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太 原,市,人 民,政、府 令.第47号、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 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 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 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 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 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一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第十四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 绿化设施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 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第十五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