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改。现予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 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 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 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 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 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一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并加盖绿色图章,第十四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第十五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 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