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太。原、市.人 民.政。府、令,第47号,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改、现予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 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 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 第十四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第十五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特殊需要 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 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