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太、原。市 人 民。政,府,令 第47号.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 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 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 湖泊,水塘 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 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 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一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 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第十四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第十五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特殊需要 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 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