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 府。令 第47号,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划定绿地界线.第十一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第十四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第十五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