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太 原、市,人 民,政、府 令.第47号.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 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 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 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 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 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 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 并划定城市绿线,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第十四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第十五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 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