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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 政 府、令 第47号、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 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 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 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 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 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划定绿地界线,第十一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第十四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第十五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 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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