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 政。府.令.第47号。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 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 湖泊 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 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第十四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第十五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特殊需要 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