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 令,第47号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现予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 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 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 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第十四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 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第十五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 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