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太 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 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 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 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 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一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 第十四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 植被 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 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第十五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 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