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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太,原 市.人,民.政,府 令 第47号。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改,现予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 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 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 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一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 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第十四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第十五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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