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 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 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 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 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 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一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第十四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第十五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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