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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并且出示执法证件,罚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且按照本市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的,二 利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 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三,收费.收缴罚款未使用专用票据的,四。故意损坏 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五、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六 挪用清雪经费或者其他专项费用的。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反前款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的主干道,主要道路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道路标准划定并且公告。第五十条.本条例涉及到的行政处罚.未特别说明实施机关的、均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级在内,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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