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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开发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司其职 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义务劳动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以及个人来本市投资、捐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 举办有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活动。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行使经省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具体责任区划分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但清雪责任区除外、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住建.工商.公安,交通.环保,卫生.旅游。水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增强市民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清洁,卫生文明习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人员工作条件.逐步提高其相关待遇,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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