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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 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住宅。交通、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 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 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 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 第十五条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 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 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 县 市,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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