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建设。房产住宅.交通,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 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 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 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 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县 市、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