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 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 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住宅、交通.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 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 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 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 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 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 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 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 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县.市,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