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 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 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住宅,交通,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 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 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 风景名胜区 四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 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划定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 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 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 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县。市 城市绿线管理 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