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 二 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 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 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 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住宅,交通,环境保护,水务 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划定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 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 由市 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县、市、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