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 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 严格控制 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 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 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住宅 交通 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 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 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 二 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 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县,市,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