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 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 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住宅 交通,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 湖泊 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 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 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 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县、市。城市绿线管理 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