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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 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 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住宅 交通.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 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 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 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 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 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 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县,市、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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