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 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住宅,交通,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 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 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 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 第十五条,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 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县、市 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