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 张效廉.二 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 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 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 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 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 房产住宅、交通、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 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 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 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 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 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 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 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县。市、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