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 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 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 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住宅 交通.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 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 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 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 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 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县。市,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