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 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住宅,交通.环境保护 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 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 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 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 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 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 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 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县,市.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