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 张效廉,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 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 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 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住宅。交通,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 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 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 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县 市 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