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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住宅。交通 环境保护。水务 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 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 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 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 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 县.市,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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