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 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 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住宅、交通.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划定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 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 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县 市。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