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 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 予以配合 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住宅,交通 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 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 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 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 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 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 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县.市,城市绿线管理 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