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建设 房产住宅,交通。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 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 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 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 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 第十五条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 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 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县,市。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