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 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 房产住宅。交通,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五 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 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 第十五条.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县,市、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