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 九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 予以配合。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部门予以配合.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房产住宅,交通。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 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 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用地的界线及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及具体坐标。第十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 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 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五条,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六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第十八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县、市,城市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