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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8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建设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域内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开挖,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第三条、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土地、规划、房管.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 协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筑垃圾消纳 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卫生的集中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 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二章、处置管理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提交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到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不予核准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执行.第七条.禁止涂改。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第八条,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池的受纳单位和个人须到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进行登记、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第九条,产生建筑垃圾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要求设置围栏.围板或围墙及排水设施、二.物料应堆放整齐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地表要硬化、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设施 车辆清洗后方可驶出施工场地、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采取防溢漏 防扬尘等措施、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工地剩余的建筑垃圾及时清除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具备与承运任务相适应的条件,运输车辆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等措施 实行密闭加盖 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及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有专用车辆运输.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也可以委托经过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无密闭加盖装置车辆 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第十四条。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并按指定的处置场倾倒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撒漏。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的 应当征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应采取防止污染措施 占道期满后应将建筑垃圾立即清除干净,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第十七条.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作出的处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发布施行 2000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景德镇市市区建筑渣,余,土处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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