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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生产 经营.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应用管理.包括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管理,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分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是指水泥.砂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分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县 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市 县。市 区,散装水泥主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市城市规划区、包括新区。市高新区,市陶瓷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大中型交通。能源,港口,水利 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工程建设项目 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可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二、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供应的或者30公里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四 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 五 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第九条.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应当符合市,县.市.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布点方案的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 市,县。市 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布点方案、由市。县,市。区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布点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十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表.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交通。工商.税务 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因承担工程任务确需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由承运人凭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的供货,运输合同等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 线路通行 临时停靠时 不得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设计、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四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施工。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理,第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将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的情况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和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对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价格的监管,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第十五条。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或者建筑面积预缴专项资金,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一。各县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二。其中交通、能源 港口,水利 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第十九条.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 凭工程决算书以及购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向市或者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专项资金的清算手续、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返退预缴专项资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初审符合返退条件的,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资金、不得拖延返退时间、未按照.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和赣财综.2006,60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建设单位。不予返退专项资金.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事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 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的补助,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备的补助,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四、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宣传与奖励,六、代征手续费,七,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前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支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第一项,第二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 作为增加资本公积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十三条.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 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 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 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如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不符合布点方案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专项资金的、由财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征收对象 范围和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扩大征收的专项资金先期返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办法按照本办法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景德镇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2005年7月30日发布的景府字、2005.11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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