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五条 建设项目要求的供水压力大于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保证压力的。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报送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池 箱。容积及水管管径应满足用水要求、二,蓄水池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蓄水池顶部须设必要数量的透气孔、三 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 箱,盖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储水池一般应分为两格、以便清洗与检修、兼作消防的水池、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应布置合理,无死水区 五、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并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六,储水。配水。输水 溢水等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七、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八。水泵机组运转正常,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不予办理装表供水手续.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