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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 则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三,四项规定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 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在规定位置安装电子标签,造成收费站口车辆堵塞,影响通行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二。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年费电子标签的,责令补缴年费.收回年费电子标签.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其负责实施,属市市政主管部门管理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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