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要求预留公共供水设施用地和管网走廊。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时规划、建设公共供水管道。第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新建 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应当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第七条、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八条,公共消火栓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和有关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的公共消火栓由供水企业建设、费用由公共消火栓建设专项资金列支。用户需增设消防旁通管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 建设和维护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九条,新建项目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供水企业应当提供供水服务。已建项目的供水设施不符合一户一表 水表出户要求的,用户应当配合供水企业进行供水设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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