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 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 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第七条,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 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