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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未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造成单位或者个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清除或者砍伐。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爆破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批准行为的.二、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从电力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四。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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