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未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造成单位或者个人人身 财产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清除或者砍伐,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爆破作业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批准行为的,二,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从电力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四 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