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未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造成单位或者个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危害发电设施 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清除或者砍伐,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爆破作业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批准行为的.二.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从电力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四,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