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二十五条。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需使用林地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的相关手续。需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绿地的相关手续、二,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要砍伐林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与林木所有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及时绿化但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采伐手续,三.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在城市规划区内砍伐树木的、由电力设施所有人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砍伐手续.园林管理单位或者树木的所有人应当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进行修剪、并保持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10千伏及以下 3,0米。3 0米、35。110千伏,3。5米,4.0米,220千伏.4。0米.4、5米.500千伏、7,0米 7.0米,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林木等植物必须符合前款第 四,项要求、对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植物,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砍伐。不需支付任何费用,第二十六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需跨越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 缩短档距等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需要搬迁的 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搬迁,拆迁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与建筑物,构筑物、林木等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就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 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也可以由电力管理部门组织当事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补偿事项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标准给予补偿 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电力建设施工需临时占用土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